六枝特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5-12-04 15:57 字体:[]

六枝特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特区减灾委员会

2.2特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灾准备

3.1灾害预报预警

3.2灾害救灾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类别

5.2启动程序

5.3响应措施

5.4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架构和职责

5.5终止程序

5.6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6灾后救灾和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7.5人力和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1.3.2当六枝特区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4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特区减灾委员会

特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减灾委”)是特区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减灾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特区减灾委主任由特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特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由特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特区分管涉灾部门副区长担任。特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区减灾办”)设在特区应急局,作为特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特区应急局局长兼任特区减灾办主任,特区应急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六枝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特区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抢险救灾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特区减灾委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

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配合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驻区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协调工作;负责在我区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报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特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特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发布预警信息、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的震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余震监测和震情趋势会商;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灾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

特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按照权限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按程序动用区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供应;配合特区应急局做好救灾粮食、应急物资调拨工作;牵头组织一般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特区教育局:指导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负责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和组织实施。

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特区科技局、特区商务):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备用频率;加强对减灾部门专用无线电通信频率保护性监测,及时排除干扰,保障救灾现场无线电通信畅通;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特区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灾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特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灾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特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做好因灾涉法涉诉法律服务工作。

特区财政局:负责特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合特区应急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并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奖励等工作。

特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灾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做好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保障;组织编制自然诱发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争取上级资金实施灾后治理;协助特区发展改革局、受灾乡镇(街道)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向特区减灾委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建议;会同特区水务局、特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指导做好受灾区域内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特区交通运输局:优先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交通工具;负责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区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特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务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统筹保障;承担防洪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务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统计报告;组织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特区发展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特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助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受灾情况;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特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上报有关紧急医学救援情况和信息;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组织专家开展自然灾害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受灾单位受灾情况;做好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受灾单位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特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特区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能源企业(含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等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能源行业受灾情况。

特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特区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特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地区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特区生态移民局:负责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

特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六枝中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特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特区团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六枝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适时发布预测、预报及预警信息。

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六枝监管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重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保证网点营业稳定性;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特区铁路护路办:负责协调辖区铁路部门抓好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抢修工作,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全力做好受灾期间停运列车的退票和改签服务,随时采取调整车票预售时间、限速或停运措施,保证铁路安全,方便旅客出行;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六枝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特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灾;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特区慈善总会:负责依法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特区减灾委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灾害处置需要,依法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特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

特区减灾办组建特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区内外行政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一般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建议。

3灾害救灾准备

3.1灾害预报预警

特区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特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特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2灾害救灾准备

特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灾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园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灾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要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特区党委、政府、市减灾办报告预警及灾害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特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特区减灾办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特区减灾办;特区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特区党委、政府、市减灾办报告。

4.1.2乡镇(街道)和园区辖区范围发生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特区应急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特区应急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向特区党委、政府和市减灾办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

4.1.3乡镇(街道)和园区辖区范围发生死亡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特区应急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特区应急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向特区党委、政府和市减灾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1.4乡镇(街道)和园区辖区范围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特区应急局电话报告,并立即报送书面报告。特区应急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向特区党委、政府和市减灾办电话报告,2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减灾办,同时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1.5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和园区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和园区每日8时前向特区减灾办汇总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报告灾情。特区减灾办在每日9时前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特区党委、政府、市减灾办报告。

4.1.6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和园区3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特区减灾办接到乡镇(街道)和园区灾情数据后,应在2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向特区党委、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同时通报特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4.1.7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和园区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4.1.9特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第一时间向特区减灾办报告。

4.1.10特区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特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园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2信息发布

4.2.1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

4.2.2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发布主体。特区减灾委。

4.2.4灾情发生后,特区减灾委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

4.2.5灾情稳定后,特区减灾委应牵头组织对灾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4.2.6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类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特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5.1.1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4)特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上;

5)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6)特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4)特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上,20%以下;

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元以下;

6)特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3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特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上,10%以下;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6)特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4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下;

2)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下;

3)特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特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启动程序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特区减灾办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达到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特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特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特区委办公室、特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减灾办。

当达到级应急响条件时,处置工作由特区人民政府或特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自然灾害现场搜救、医疗救护、救灾工作、新闻发布、秩序维护和人员核查、善后处置、环境监测、交通运输保障、电力保障、通讯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然灾害情况,成立区级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结合特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达到级、级应急响条件时,特区减灾办向特区减灾委提出立即启动响应建议,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以特区减灾委名义启动并发布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同时向市减灾办、省应急厅报告。

级、级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特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预案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5.3响应措施

特区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开展救灾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特区减灾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特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特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特区减灾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率领特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5.4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架构和职责

5.4.1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特区人民政府区长(或特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特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联系相应工作的特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特区应急局局长、特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需核实)特区公安局副局长、特区卫生健康局局长、特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园区分管负责人,以及特区人武部、武警六枝中队等有关负责人。

5.4.2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机构

1)指挥部办公室

特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相应工作的特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特区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园区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特区政府办公室,特区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需核实)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抽人组成。

    工作职责:

协助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领导开展灾害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执行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协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做好灾害处置工作。

做好国家、省、市工作组对接、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

督办、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收集各工作组联系方式,及时传递公布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各项指令和有关信息。

明确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驻扎区域,指定队伍、装备、物资等集结地点。

实时调度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汇报。

协调区外救援力量救援。

协调解决各工作组遇到的困难。

起草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阶段性救援工作情况报告、救援工作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

代拟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会议讲话稿,整理国家有关领导,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特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赴现场讲话,起草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会议纪要,做好会务工作。

现场来电、来稿等文件资料以及各工作组相关资料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

汇总整理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大事记,编辑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简报。  

制定现场工作报告制度、联络制度、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资料管理制度、会务筹备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

负责抢险救援现场保密工作。

2)现场搜救组

由特区应急局局长担任组长,特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常务副组长,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园区分管负责人、各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应急部门、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有关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根据灾害类别和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评估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救灾物资等应急资源需求,分批次调集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或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专家进行现场勘察,研判救援风险,制定现场搜救方案,制作灾害现场分区图、救援组织指挥架构图、救援现场作战部署示意图、救援力量装备编队编组方案、搜救指挥架构图。

展开搜救行动,随时了解掌握现场抢险进展、人员搜救、风险变化等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变化立即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方案调整建议。

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管理,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将救出人员移交医疗救护组,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收集汇总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投入情况和搜救进展情况,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一旦搜出被困人员,立即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

根据搜救情况,适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建议,并提交相关依据。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3)专家组

由各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行业专家及专业机构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根据灾害种类、救援需求、救援风险等组建满足抢险救援需求的应急专家组。

对现场进行勘察研判,分析灾情发展趋势,评估风险等级,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提供现场地理信息、地质条件、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等基础数据信息。

参与制定现场搜救方案。

收集汇总专家组工作进展情况,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一旦勘察发现重大险情,立即通报现场搜救组,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

适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建议,并提交相关依据。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4)医疗救护组

由特区卫生健康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特区卫生健康局、特区有关医院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组织特区医疗机构专家和业务骨干立即赶赴现场。

接收搜救出的受灾人员,安排优势力量救灾伤者。

救援现场以及可能影响区域、人群的疫病防治和控制工作。

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

完成遇难者遗体DNA比对,转移伤亡人员。

收集汇总医疗资源情况和受灾人员救治情况,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旦出现新的伤亡、发现疫情立即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5)救灾工作组

由特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特区应急局、特区红十字会、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

指导灾区紧急转移受灾群众。

做好住房因灾倒损群众安置工作。

规范设置和管理集中安置点。

制定受灾群众生活救灾方案,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指导核查、评估和上报灾情。

指导做好救灾捐赠工作。

督促指导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

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转移安置群众数量、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和发放情况。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6)新闻发布组

由特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现场搜救组、应急专家组、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

现场各媒体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

对所有现场媒体报道的新闻稿件和向上报道的信息、图片进行统一把关,确保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

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害险情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灾害险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及时掌握各类媒体对灾害处置的反应。

密切关注区内外媒体对事件报道情况,实时掌握网上网下舆情动态,对模糊性言论及时进行廓清和引导,对煽动性、倾向性及血腥、谣言、炒作类信息及时管控处置,对发表不当言论者进行落地查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反馈新闻宣传发布工作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有负面、不实信息报道,立即报告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7)秩序维护和人员核查组

由特区公安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由特区人武部、武警六枝中队现场负责人兼任副组长,成员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所长、分管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

拉出两道闭合警戒线,划出核心救援区、现场指挥区、外围保障区。

清理警戒区域内受威胁群众,并妥善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做好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优先保障指战员、救援队伍、救援装备通行。

做好受灾害影响道路、铁路、桥梁、大坝等重要设施实施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

核准被困人数,核实被困人员身份,确认死亡人员身份。

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人员核查情况,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人员核查、信息比对以及灾区秩序维护工作情况。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8)善后处置组

由特区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特区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工作职责:

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

设置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和家属临时接待点。

收集掌握受灾人员、遇难人员家属基本信息、年龄结构、邻里亲戚关系,制定一对一安抚工作方案。

做好遇难者殡葬火化和保险赔付问题。

做好因抢险救援临时征用房屋、占用农田、用电用水等的补偿补助工作。

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受灾群众安置、遇难者家属安抚和遇难者遗体处置等情况,一旦发现有不稳定因素,立即报告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9)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由特区水务局、六枝气象局现场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工作职责:

排查确认灾害现场污染源,评估因灾造成污染的风险和可能受影响范围。

灾害现场环境和周边流域、饮用水水源点等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治理方案。

清理治理抢险救援中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染源。

制定现场环境恢复计划和方案。

做好应对因灾引发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环境监测报告、评价报告等,一旦发现重大污染源或可能引发环境事故的隐患风险,立即通报现场搜救组、后勤保障组并报告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0)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特区交通运输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由火车、客运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工作职责:

开设通往现场的“绿色通道”,确保所有参加救援处置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免费通行。

当通往现场的道路中断时,立即组织做好抢通保通工作,保障“生命线”畅通。

协调车辆、火车保障救援队伍、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的运送和转移。

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反馈投入运输车辆数量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1)电力保障组

由六枝供电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乡镇(街道)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工作职责:

确认灾害现场供电情况,制定供电保障工作方案,维护用电安全。

抢修损毁电力设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配置应急发电车、柴油发电机等紧急供电设备。

保障现场办公区、搜救区、宿营区等照明用电需求。

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灾区供电设施抢修、抢险救援供电保障情况。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2)通讯保障组

由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由贵州广电公司六枝分公司、中国电信六枝分公司、中国移动六枝分公司、中国联通六枝分公司现场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工作职责:

确认现场通讯信号情况,制定通讯保障方案。

当进入灾区人员陡增时,负责搭建临时基站,保障抢险救援人员正常通讯。

当灾害现场通讯网络中断时,建立卫星通讯网络。

为抢险救援指战员配备对讲机等设备,搭建抢险救援指挥局域网。

接通现场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红机专线等。

抢修灾区损毁通信设施。

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灾区通讯保障情况。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3)后勤保障组

由特区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由特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

为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关人员提供食物、饮用水、装备用油等物资。

提供应急救援现场办公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打印纸、话筒、音响、投影仪、应急电源、照明灯具等设备。

提供现场移动厕所、移动垃圾箱、临时浴室等环境卫生设施设备。

提供灾害现场洗漱、卫生等应急供水。

搭建临时帐篷,发放床、床上四件套、雨衣、雨靴、迷彩服等常用生活用品。

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越野车、中巴车等交通工具。

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后勤保障情况。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4)调查评估组

由特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由特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特区应急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

制定灾害救援处置评估方案和灾害调查评估方案,牵头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收集各工作组工作印证材料,总结救援经验、梳理问题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调查致灾原因,收集灾前灾后情况,确定灾害性质。

统计灾害损失,评估灾害影响,对比历史案例,编制灾害处置评估报告和灾害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总结抢险救援期间工作情况,并向特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5.5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特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经特区减灾委审核同意决定终止,以特区减灾委名义按程序印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送市减灾办。

5.6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5.6.1特区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6.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灾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灾后救灾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发生后,特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特区应急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特区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特区应急局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特区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事发地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灾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事发地乡镇(街道)救灾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灾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特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报市应急局,并配合市应急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特区应急局于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乡镇(街道)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特区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特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特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向上级争取、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灾工作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灾、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特区应急局应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特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3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由国家、省、市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特区救灾资金预算,特区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将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特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特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灾。

7.1.3特区应急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特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特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特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灾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化、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灾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灾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及聘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核实是否适用区级预案)

7.7.3健全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发布预警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全国科普”“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培训工作。

8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对因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9附则

9.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9.2预案演练

特区减灾办、特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活动。

9.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特区减灾办制定,报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特区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特区人民政府审批。气象、应急、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针对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制定专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预案。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特区减灾办(特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