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全省消防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贵州省消防总队制定了《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日。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98号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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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保消防执法行为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消防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基准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消防部门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作出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决定的裁量。
第四条 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消防部门有权对下级消防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消防行政处罚予以纠正。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等原则适用。
第七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裁量、合并执行。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符合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情形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终了且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上不予处罚情形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应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运用行政建议、警示告诫、提醒约谈、培训指导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自主消除火灾隐患、减少消防违法行为发生。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符合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情形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消防部门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部门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七)经核对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相对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未产生违法信息的;
(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减轻处罚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消防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 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十三条 消防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执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发现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具体情形,分别对应五个量罚阶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处罚阶次情形的,参考较重阶次进行裁量。
同时具有多个从重、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形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
第十五条 当事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本标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本标准的处罚条款和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由各执法单位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综合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进行裁量。
第十六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消防部门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调查取证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集体议案记录、呈请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消防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或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基准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2023年10月31日印发的《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黔消函〔2023〕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
附件2: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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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消防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次 |
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 |
量罚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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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1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严重(F-001-1) |
F-001-1-1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F-001-1-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F-001-1-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 F-001-1-4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 F-001-1-5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F-001-1-6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3万元-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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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1-2) |
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F-001-2-1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F-001-2-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 F-001-2-3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 F-001-2-4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F-001-2-5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或者场所存在以下情形: F-001-2-6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3项,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8万元-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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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1-3) |
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F-001-3-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F-001-3-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 F-001-3-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7500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 F-001-3-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7500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F-001-3-5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4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或者场所存在以下情形: F-001-3-6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1项<3项,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3万元-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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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1-4) |
F-001-4-1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8万元-1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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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01-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F-001-5-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 F-001-5-2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F-001-5-3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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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2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严重(F-002-1) |
F-002-1-1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F-002-1-2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准予许可标准的重要事项≥6,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3万元-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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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2-2) |
F-002-2-1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3项<6项,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8万元-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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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2-3) |
F-002-3-1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1项<3项,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3万元-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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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2-4) |
F-002-4-1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8万元-1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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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02-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F-002-5-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 F-002-5-2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F-002-5-3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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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3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严重(F-003-1) |
F-003-1-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F-00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
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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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3-2) |
F-003-2-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F-003-2-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5类以上的。 |
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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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3-3) |
F-003-3-1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严重缺配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的; F-003-3-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10%以上的; F-003-3-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
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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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3-4) |
F-003-4-1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的; F-003-4-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数量占该类应设总数量10%以下的。 |
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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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03-5) |
F-003-5-1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1类的; F-003-5-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1类的; F-003-5-3其他情形的。 |
处罚款50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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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4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严重(F-004-1) |
F-004-1-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3类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F-004-1-2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F-004-1-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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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4-2) |
F-004-2-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导致≥1类<3类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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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4-3) |
F-004-3-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F-004-3-2损坏消防器材≥3处的。 F-004-3-3挪用消防设施、器材4处以上的。 |
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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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4-4) |
F-004-4-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系统组件,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 F-004-4-2损坏消防器材2处的; F-004-4-3拆除消防器材≥2处的; F-004-4-4挪用消防设施、器材3处的; F-004-4-5停用≥2类消防设施的。 |
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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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04-5) |
F-004-5-1损坏消防器材1处的; F-004-5-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1处<3处的。 F-004-5-3拆除消防器材1处的; F-004-5-4停用1类消防设施的; F-004-5-5其他情形。 |
处罚款50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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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5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严重(F-005-1) |
F-005-1-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2处的; F-005-1-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5的。 F-005-1-3违法行为引起火灾或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F-005-1-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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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5-2) |
F-005-2-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1处的; F-005-2-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4处的 |
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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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5-3) |
F-005-3-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F-005-3-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5-3-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3处的。 F-005-3-4非初次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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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5-4) |
F-005-4-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2处的; F-005-4-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20%<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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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05-5) |
F-005-5-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1处的; F-005-5-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占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20%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5-5-3其他情形。 |
处罚款50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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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6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严重(F-006-1) |
F-006-1-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0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1-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F-006-1-3其他场所既有防火间距<7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1-4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F-006-1-5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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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6-2) |
F-006-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10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2-2既有防火间距≥75%<8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2-3占用防火间距≥3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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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6-3) |
F-006-3-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5处,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3-2既有防火间距≥8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3-3既有防火间距<7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可以当场改正的; F-006-3-4占用防火间距2处,无法当场改正的。 |
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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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6-4) |
F-006-4-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处<3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4-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可以当场改正的; F-006-4-3既有防火间距≥75%<9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可以当场改正的; F-006-4-4占用防火间距1处,无法当场改正的。 |
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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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6-5) |
F-006-5-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处,可以当场改正的。 F-006-5-2既有防火间距≥90%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可以当场改正的; F-006-5-3占用防火间距,可以当场改正的; F-006-5-4其他情形。 |
处罚款50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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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7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严重(F-007-1) |
F-007-1-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 F-007-1-2发生火灾时影响灭火救援的,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F-007-1-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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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7-2) |
F-007-2-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3处,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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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7-3) |
F-007-3-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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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7-4) |
F-007-4-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1处,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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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07-5) |
F-007-5-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F-007-5-2其他情形。 |
处罚款50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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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8 |
人员密集场所 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严重(F-008-1) |
F-008-1-1在消防救援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 |
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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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8-2) |
F-008-2-1在≥5个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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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8-3) |
F-008-3-1在≥3个<5个以下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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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8-4) |
F-008-4-1在2个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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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08-5) |
F-008-5-1在1个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处罚款50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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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9 |
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严重(F-009-1) |
F-009-1-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责令改正期满后,仍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的,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危害的。 |
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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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9-2) |
F-009-2-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责令改正期满后,已采取措施,但未完全整改隐患的; F-009-2-2有≥5条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F-009-2-3有≥3条一般火灾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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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9-3) |
F-009-3-1有≥3条<5条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F-009-3-2有≥1条<3条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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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9-4) |
F-009-4-1有2条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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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09-5) |
F-009-5-1有1条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罚款50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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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0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严重(F-010-1) |
F-010-1-1居住场所的人数30人以上的; F-010-1-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7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且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 F-010-1-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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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10-2) |
F-010-2-1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F-010-2-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既有防火间距<7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且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3人; F-010-3-3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均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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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0-3) |
F-010-3-1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F-010-3-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7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居住场所的人数≥10人; F-010-3-3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中,2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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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0-4) |
F-010-4-1居住场所的人数2人的; F-010-4-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7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居住场所的人数≥3人<10人; F-010-4-3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中,1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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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10-5) |
F-010-5-1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的; F-010-5-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75%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居住场所的人数≥1人<3人; F-010-5-3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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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1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严重(F-011-1) |
F-011-1-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F-011-1-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 F-011-1-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40件; F-011-1-4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 F-011-1-5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 责令停产停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700元-2000元,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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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11-2) |
F-011-2-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F-011-2-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40件; F-011-2-3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20万元。 |
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00元-1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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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1-3) |
F-011-3-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3类的; F-011-3-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20件<30件。 |
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100元-1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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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1-4) |
F-011-4-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类的; F-011-4-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20件。 |
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800元-1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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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11-5) |
F-011-5-1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的; F-011-5-2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数量≥1件<10件。 |
处罚款5000元-10000元,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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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2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严重(F-012-1) |
F-012-1-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 F-012-1-2易燃易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F-012-1-3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5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4200元-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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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12-2) |
F-012-2-1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4处的; F-012-2-2人员密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3400元-4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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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2-3) |
F-012-3-1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3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600元-3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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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2-4) |
F-012-4-1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2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800元-2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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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12-5) |
F-012-5-1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处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000元-1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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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严重(F-013-1) |
F-013-1-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家; F-013-1-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7家; F-013-1-3不具备从业条件≥5项的。 |
处罚款90000元-10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42000元-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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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13-2) |
F-013-2-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家<3家; F-013-2-2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家<7家; F-013-1-3不具备从业条件4项的。 |
处罚款80000元-9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4000元-4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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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3-3) |
F-013-3-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家<5家; F-013-3-2不具备从业条件3项的。 |
处罚款70000元-8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6000元-3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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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3-4) |
F-013-4-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家的; F-013-4-2不具备从业条件2项的。 |
处罚款60000元-7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8000元-2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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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13-5) |
F-013-5-1不具备从业条件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家的; F-013-5-2不具备从业条件1项的。 |
处罚款50000元-6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0000元-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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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4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严重(F-014-1) |
F-014-1-1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消防技术文件。 |
处罚款90000元-10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42000元-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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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14-2) |
F-014-2-1在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 F-014-2-2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6处。 |
处罚款80000元-9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4000元-4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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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4-3) |
F-014-3-1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4处<6处。 |
处罚款70000元-8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6000元-3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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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4-4) |
F-014-4-1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2处<4处。 |
处罚款60000元-7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8000元-2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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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14-5) |
F-014-5-1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1处的。 |
处罚款50000元-6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0000元-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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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5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严重(F-015-1) |
F-015-1-1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导致场所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时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人员伤亡、损失扩大的。 F-015-1-2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3处; F-015-1-3.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7处。 |
处罚款40000元-5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8000元-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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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15-2) |
F-015-2-1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形≥1处<3处; F-015-2-2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5<7处。 |
处罚款30000元-4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6000元-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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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5-3) |
F-015-3-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3处<5处。 |
处罚款20000元-3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4000元-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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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5-4) |
F-015-4-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2处的。 |
处罚款10000元-2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000元-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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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15-5) |
F-015-3-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1处的。 |
处罚款≤10000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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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1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严重(C-001-1) |
C-001-1-1未采取任何措施改正的; C-001-1-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5类; C-001-1-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40件; C-001-1-4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20万元。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900元-10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9000元-1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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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C-001-2) |
C-001-2-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4类的; C-001-2-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30件<40件; C-001-2-3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货值≥5万元<20万元。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800元-9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8000元-9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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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C-001-3) |
C-001-3-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为3类的; C-001-3-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为≥20件<30件。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700元-8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7000元-8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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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C-001-4) |
C-001-4-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类的; C-001-4-2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0件<20件。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600元-7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6000元-7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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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C-001-5) |
C-001-5-1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的; C-001-5-2仍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数量≥1件<10件。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罚款500元-600元,对经营性场所处罚款5000元-6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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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1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严重(T-001-1) |
T-001-1-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5000平方米; T-001-1-2在建工程单体体积≥20万立方米的建筑施工工地; T-001-1-3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的施工现场; |
处罚款4.1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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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T-001-2) |
T-001-2-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4000<5000平方米; T-001-2-2在建工程单体体积≥15万立方米<20万立方米的建筑施工工地; T-001-2-3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施工现场; |
处罚款3.2万元-4.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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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1-3) |
T-001-3-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3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 T-001-3-2在建工程单体体积≥10万立方米<15万立方米的建筑施工工地; T-001-3-3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施工现场。 |
处罚款2.3万元-3.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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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1-4) |
T-001-4-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 T-001-4-2在建工程单体体积≥5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的建筑施工工地; T-001-4-3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的施工现场。 |
处罚款1.4万元-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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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T-001-5) |
T-001-5-1其他情形。 |
处罚款5000元-1.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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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2 |
自动消防系统管理者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逾期不改正的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严重(T-002-1) |
T-002-1-1违法行为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处罚款4000元-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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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T-002-2) |
T-002-2-1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处罚款3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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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2-3) |
T-002-3-1违法行为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处罚款2000元-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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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2-4) |
T-002-4-1违法行为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处罚款1500元-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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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T-002-5) |
T-002-5-1违法行为发生在属于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场所。 |
处罚款1000元-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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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3 |
人员密集场所未对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逾期不改正的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严重(T-003-1) |
T-003-1-1违法行为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划线标识≥20处。 |
处罚款4000元-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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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T-003-2) |
T-003-2-1违法行为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划线标识≥15处<20处。 |
处罚款3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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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3-3) |
T-003-3-1违法行为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划线标识≥10处<15处。 |
处罚款2000元-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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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3-4) |
T-003-4-1违法行为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划线标识≥5处<10处。 |
处罚款1500元-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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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T-003-5) |
T-003-5-1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划线标识<5处。 |
处罚款1000元-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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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4 |
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地址、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消防部门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严重(T-004-1) |
T-001-1-1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T-001-1-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T-001-1-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 T-001-1-4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 T-001-1-5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T-001-1-6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3万元-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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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T-004-2) |
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T-001-2-1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T-001-2-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 T-001-2-3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 T-001-2-4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T-001-2-5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或者场所存在以下情形: T-001-2-6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3项,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8万元-2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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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4-3) |
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T-001-3-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T-001-3-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 T-001-3-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7500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 T-001-3-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7500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T-001-3-5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4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或者场所存在以下情形: T-001-3-6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事项≥1项<3项,且未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3万元-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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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4-4) |
T-001-4-1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规则中涉及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8万元-1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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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T-004-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T-001-5-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 T-001-5-2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T-001-5-3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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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5 |
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逾期未改正的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
严重(T-005-1) |
T-005-1-1在≥5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T-005-1-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5个的; T-005-1-3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在≥5个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障碍物导致消防车无法停靠、操作的; T-005-1-4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5处的。 |
对单位处罚款4万元-5万元,对个人处罚款400元-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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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T-005-2) |
T-005-2-1在4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T-005-2-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4个的; T-005-2-3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面积≥70%该操作场地面积或在4个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的障碍物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 T-005-1-4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4处的。 |
对单位处罚款3万元-4万元,对个人处罚款300元-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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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5-3) |
T-005-3-1在3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T-005-3-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3个的; T-005-3-3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面积≥50%<70%该操作场地面积或在3个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的障碍物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 T-005-3-4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3处的。 |
对单位处罚款2万元-3万元,对个人处罚款200元-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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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5-4) |
T-005-3-1在2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T-005-3-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2个的; T-005-3-3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面积≥30%<50%该操作场地面积或在2个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的障碍物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 T-005-3-4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2处的。 |
对单位处罚款1万元-2万元,对个人处罚款100元-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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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T-005-5) |
T-005-5-1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5千元-1万元,对个人处罚款50元-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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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6 |
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改正通知,逾期未整改的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 |
严重(F-009-1) |
F-009-1-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责令改正期满后,仍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的,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危害的。 |
对单位处罚款4万元-5万元,对个人处罚款400元-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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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F-009-2) |
F-009-2-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责令改正期满后,已采取措施,但未完全整改隐患的; F-009-2-2有≥5条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F-009-2-3有≥3条一般火灾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对单位处罚款3万元-4万元,对个人处罚款300元-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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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9-3) |
F-009-3-1有≥3条<5条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F-009-3-2有≥1条<3条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对单位处罚款2万元-3万元,对个人处罚款200元-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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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9-4) |
F-009-4-1有2条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对单位处罚款1万元-2万元,对个人处罚款100元-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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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F-009-5) |
F-009-5-1有1条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对单位处罚款5千元-1万元,对个人处罚款50元-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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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1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严重(S-001-1) |
S-001-1-1冒名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 S-001-1-2冒名为其他场所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0次; S-001-1-3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6个月。 |
处罚款2.80万元-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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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01-2) |
S-001-2-1冒名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上3次; S-001-2-2冒名为其他场所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次<10次; S-001-2-3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3个月<6个月。 |
处罚款2.60万元-2.8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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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1-3) |
S-001-3-1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5次; S-001-3-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2个月<3个月。 |
处罚款2.40万元-2.6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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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1-4) |
S-001-4-1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S-001-4-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1个月<2个月。 |
处罚款2.20万元-2.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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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01-5) |
S-001-5-1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 S-001-5-2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长1个月以下的。 |
处罚款2.00万元-2.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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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2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严重(S-002-1) |
S-002-1-1兼职执业时长≥12个月; S-002-1-2兼职执业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0次。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80万元-2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9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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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02-2) |
S-002-2-1兼职执业时长≥6个月<12个月; S-002-2-2兼职执业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次<7次。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60万元-1.80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8000元-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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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2-3) |
S-002-3-1兼职执业时长≥3个月<6个月; S-002-3-2兼职执业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5次。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40万元-1.60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7000元-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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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2-4) |
S-002-4-1兼职执业时长≥1个月<3个月; S-002-4-2兼职执业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20万元-1.40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6000元-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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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02-5) |
S-002-5-1兼职执业时长<1个月; S-002-5-2兼职执业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1万元-1.20万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罚款5000元-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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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3 |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严重(S-003-1) |
S-003-1-1指派无资格人员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3次; S-003-1-2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0次。 |
处罚款18000元-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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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03-2) |
S-003-2-1指派无资格人员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1次<3次; S-003-2-2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5次<10次。 |
处罚款16000元-1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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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3-3) |
S-003-3-1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3次<5次。 |
处罚款14000元-1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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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3-4) |
S-003-4-1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
处罚款12000元-1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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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03-5) |
S-003-3-5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的。 |
处罚款10000元-1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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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4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严重(S-004-1) |
S-004-1-1转包、分包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3个; S-004-1-2转包、分包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0个。 |
处罚款18000元-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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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04-2) |
S-004-2-1转包、分包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个<3个; S-004-2-2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5个<10个。 |
处罚款16000元-1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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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4-3) |
S-004-3-1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3个<5个。 |
处罚款14000元-1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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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4-4) |
S-004-4-1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2个的。 |
处罚款12000元-1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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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04-5) |
S-004-5-1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个的。 |
处罚款10000元-1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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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5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严重(S-005-1) |
S-005-1-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3个; S-005-1-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10件。 |
处罚款8000元-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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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05-2) |
S-005-2-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1个<3个; S-005-2-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5件<10件。 |
处罚款6000元-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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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5-3) |
S-005-3-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3件<5件。 |
处罚款4000元-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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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5-4) |
S-005-4-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2件的。 |
处罚款2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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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05-5) |
S-005-5-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1件的。 |
处罚款≤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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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6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印章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严重(S-006-1) |
S-006-1-1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3份; S-006-1-2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10份。 |
处罚款8000元-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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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06-2) |
S-006-2-1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1份<3份; S-006-2-2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5份<10份。 |
处罚款6000元-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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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6-3) |
S-006-3-1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3份<5份。 |
处罚款4000元-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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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6-4) |
S-006-4-1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2份的。 |
处罚款2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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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06-5) |
S-006-5-1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1份的。 |
处罚款≤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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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7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严重(S-007-1) |
S-007-1-1 S-007-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3份; S-007-1-2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10件。 |
处罚款8000元-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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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07-2) |
S-007-2-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1份<3份; S-007-2-2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5件<10件。 |
处罚款6000元-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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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7-3) |
S-007-3-1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3件<5件。 |
处罚款4000元-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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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7-4) |
S-007-4-1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2件的。 |
处罚款2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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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07-5) |
S-007-5-1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1件的。 |
处罚款≤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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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8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严重(S-008-1) |
S-008-1-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6人次; S-008-1-2.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12人次。 |
处罚款8000元-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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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08-2) |
S-008-2-1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1人次<6人次; S-008-2-2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6人次<12人次。 |
处罚款6000元-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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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8-3) |
S-008-3-1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4人次<6人次。 |
处罚款4000元-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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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8-4) |
S-008-4-1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2人次<4人次。 |
处罚款2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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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08-5) |
S-008-5-1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2人次。 |
处罚款≤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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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9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严重(S-009-1) |
S-009-1-1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10个项目。 |
处罚款8000元-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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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09-2) |
S-009-2-1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5个项目<10个项目。 |
处罚款6000元-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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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9-3) |
S-009-3-1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3个项目<5个项目。 |
处罚款4000元-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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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9-4) |
S-009-2-1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2个项目。 |
处罚款2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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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09-5) |
S-009-2-1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1个项目。 |
处罚款≤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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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10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严重(S-010-1) |
S-010-1-1未公示的事项≥5项。 |
处罚款8000元-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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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10-2) |
S-010-2-1未公示的事项4项的。 |
处罚款6000元-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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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10-3) |
S-010-3-1未公示的事项3项的。 |
处罚款4000元-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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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10-4) |
S-010-4-1未公示的事项2项的。 |
处罚款2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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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10-5) |
S-010-5-1未公示的事项1项的。 |
处罚款≤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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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11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严重(S-011-1) |
S-011-1-1在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处罚款4000元-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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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S-011-2) |
S-011-2-1在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处罚款3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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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11-3) |
S-011-3-1在为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处罚款2000元-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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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11-4) |
S-011-4-1(除公众聚集场所外的)在为人员密集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处罚款1000元-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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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S-011-5) |
S-011-5-1在为其他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处罚款≤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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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1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严重(Z-001-1) |
Z-001-1-1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5份。 |
处罚款2.60万元-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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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01-2) |
Z-001-2-1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4份的。 |
处罚款2.20万元-2.6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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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01-3) |
Z-001-3-1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3份的。 |
处罚款1.80万元-2.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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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01-4) |
Z-001-4-1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2份的。 |
处罚款1.40万元-1.8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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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01-5) |
Z-001-5-1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1份的。 |
处罚款1万元-1.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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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2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严重(Z-002-1) |
Z-002-1-1.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6个月; Z-002-1-2.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10次。 |
撤销注册,并处罚款8000元-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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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02-2) |
Z-002-2-1.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4个月<6个月; Z-002-2-2.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5次<10次。 |
撤销注册,并处罚款6000元-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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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02-3) |
Z-002-3-1.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3月<4个月; Z-002-3-2.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3次<5次。 |
撤销注册,并处罚款4000元≤-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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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02-4) |
Z-002-4-1.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2月<3个月; Z-002-4-2.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撤销注册,并处罚款2000元-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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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02-5) |
Z-002-5-1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2月; Z-002-5-2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注册,并已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撤销注册,并处罚款≤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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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3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严重(Z-003-1) |
Z-003-1-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技术服务≥3次; Z-003-1-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5次。 |
处罚款2.60万元-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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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03-2) |
Z-003-2-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技术服务≥1次<3次。 Z-003-2-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4次的。 |
处罚款2.20万元-2.6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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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03-3) |
Z-003-3-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3次的。 |
处罚款1.80万元-2.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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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03-4) |
Z-003-4-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
处罚款1.40万元-1.8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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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03-5) |
Z-003-5-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
处罚款1万元-1.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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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4 |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严重(Z-004-1) |
Z-004-1-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技术服务≥3次; Z-004-1-2.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5次。 |
处罚款2.60万元-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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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04-2) |
Z-004-2-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技术服务≥1次<3次; Z-004-2-2.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4次的。 |
处罚款2.20万元-2.6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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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04-3) |
Z-004-3-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3次的。 |
处罚款1.80万元-2.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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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04-4) |
Z-004-4-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
处罚款1.40万元-1.8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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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04-5) |
Z-004-5-1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
处罚款1万元-1.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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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5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严重(Z-005-1) |
Z-005-1-1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 Z-005-1-2.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5次。 |
处罚款82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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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05-2) |
Z-005-2-1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4次的。 |
处罚款6400元-8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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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05-3) |
Z-005-3-1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3次的。 |
处罚款4600元-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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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05-4) |
Z-005-4-1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2次的。 |
处罚款2800元-4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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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05-5) |
Z-005-5-1未经准予变更,继续为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1次的。 |
处罚款1000元-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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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6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严重(Z-006-1) |
Z-006-1-1未经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Z-006-1-2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5份。 |
处罚款82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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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06-2) |
Z-006-2-1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4份的。 |
处罚款6400元-8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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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06-3) |
Z-006-3-1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3份的。 |
处罚款4600元-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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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06-4) |
Z-006-4-1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2份的。 |
处罚款2800元-4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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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06-5) |
Z-006-5-1涉及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1份的。 |
处罚款1000元-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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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7 |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严重(Z-007-1) |
Z-007-1-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处罚款82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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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07-2) |
Z-007-2-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5处。 |
处罚款6400元-8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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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07-3) |
Z-007-3-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3处<5处。 |
处罚款4600元-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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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07-4) |
Z-007-4-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2处的。 |
处罚款2800元-4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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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07-5) |
Z-007-5-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1处的。 |
处罚款1000元-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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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8 |
注册消防工程师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严重(Z-008-1) |
Z-008-1-1减少项目内容、数量开展执业活动,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处罚款82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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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08-2) |
Z-008-2-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减少项目内容、数量≥5处。 |
处罚款6400元-8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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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08-3) |
Z-008-3-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减少项目内容、数量≥3处<5处。 |
处罚款4600元-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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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08-4) |
Z-008-4-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减少项目内容、数量2处的。 |
处罚款2800元-4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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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08-5) |
Z-008-5-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减少项目内容、数量1处的。 |
处罚款1000元-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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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9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严重(Z-009-1) |
Z-009-1-1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处罚款82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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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09-2) |
Z-009-2-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处。 |
处罚款6400元-8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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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09-3) |
Z-009-3-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处<5处。 |
处罚款4600元-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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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09-4) |
Z-009-4-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处的。 |
处罚款2800元-4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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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09-5) |
Z-009-5-1对其他场所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处的。 |
处罚款1000元-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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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0 |
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严重(Z-010-1) |
Z-010-1-1以个人名义承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处罚款1.80万元-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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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10-2) |
Z-010-2-1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5次。 |
处罚款1.60万元-1.8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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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10-3) |
Z-010-3-1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3次<5次。 |
处罚款1.40万元-1.6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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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10-4) |
Z-010-4-1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处罚款1.20万元-1.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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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10-5) |
Z-010-5-1以个人名义承接其他场所的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处罚款1万元-1.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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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1 |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严重(Z-011-1) |
Z-010-1-1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6个月。 |
处罚款1.80万元-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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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11-2) |
Z-010-2-1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3个月<6个月。 |
处罚款1.60万元-1.8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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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11-3) |
Z-010-3-1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2个月<3个月。 |
处罚款1.40万元-1.6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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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11-4) |
Z-010-4-1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1个月<2个月。 |
处罚款1.20万元-1.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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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11-5) |
Z-010-5-1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1个月。 |
处罚款1万元-1.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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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2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严重(Z-012-1) |
Z-012-1-1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0次。 |
处罚款1.80万元-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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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12-2) |
Z-012-2-1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5次<10次。 |
处罚款1.60万元-1.8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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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12-3) |
Z-012-3-1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3次<5次。 |
处罚款1.40万元-1.6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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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12-4) |
Z-012-4-1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处罚款1.20万元-1.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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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12-5) |
Z-012-5-1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处罚款1万元-1.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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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3 |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严重(Z-013-1) |
Z-013-1-1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0次。 |
处罚款1.80万元-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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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Z-013-2) |
Z-013-2-1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5次<10次。 |
处罚款1.60万元-1.8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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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Z-013-3) |
Z-013-3-1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3次<5次。 |
处罚款1.40万元-1.6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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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Z-013-4) |
Z-013-4-1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2次的。 |
处罚款1.20万元-1.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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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Z-013-5) |
Z-013-5-1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1次的。 |
处罚款1万元-1.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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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1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严重(G-001-1) |
G-001-1-1发生火灾,造成火灾蔓延、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G-001-1-2在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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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G-001-2) |
G-001-2-1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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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G-001-3) |
G-001-3-1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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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G-001-4) |
G-001-4-1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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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G-001-5) |
G-001-5-1、在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或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G-001-5-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进行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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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2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严重(G-002-1) |
G-002-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2-1-2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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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G-002-2) |
G-002-2-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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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G-002-3) |
G-002-3-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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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G-002-4) |
G-002-4-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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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G-002-5) |
G-002-5-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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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3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严重(G-003-1) |
G-003-1-1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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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G-003-2) |
G-003-2-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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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G-003-3) |
G-003-3-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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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G-003-4) |
G-003-4-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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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G-003-5) |
G-003-5-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G-003-6-2、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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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4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严重(G-004-1) |
G-004-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4-1-2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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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G-004-2) |
G-004-2-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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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G-004-3) |
G-004-3-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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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G-004-4) |
G-004-4-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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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G-004-5) |
G-004-5-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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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5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严重(G-005-1) |
G-005-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5-1-2涉及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1000元 |
|
较重(G-005-2) |
G-005-2-1涉及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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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G-005-3) |
G-005-3-1涉及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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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G-005-4) |
G-005-4-1涉及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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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G-005-5) |
G-005-5-1涉及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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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6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严重(G-006-1) |
G-006-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6-1-2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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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G-006-2) |
G-006-2-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900元 | |||
|
一般(G-006-3) |
G-006-3-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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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G-006-4) |
G-006-4-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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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G-006-5) |
G-006-5-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G-006-5-2、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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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7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前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严重(G-007-1) |
G-007-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7-1-2在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400元-1万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900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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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G-007-2) |
G-007-2-1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800元-84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800元-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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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G-007-3) |
G-007-3-1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200元-68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00元-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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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G-007-4) |
G-007-4-1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3600元-52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600元-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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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G-007-5) |
G-007-5-1在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3600元,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500元-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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