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征求《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保消防执法行为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我省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重新制定起草了《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及修改理由请于10月29日前反馈至gzxfjsc@163.com。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0月13日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
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保消防执法行为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参考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裁量。
第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消防行政处罚予以纠正。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七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终结,并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不予处罚清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运用行政建议、警示告诫、提醒约谈、培训指导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自主消除火灾隐患、减少消防违法行为发生。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消防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经核对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相对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未产生违法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减轻处罚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 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执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发现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处罚阶次情形的,参考较重阶次进行裁量。
同时具有多个从重、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形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五条 同一处罚阶次内的处罚金额原则按照以下公式在相应的量罚区间内确定:
A=(B-C)×P%+C
式中:A——处罚金额
B——最高处罚金额
C——最低处罚金额
P%—量罚阶次(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参考标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参考标准的处罚条款,由各执法单位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综合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进行裁量。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调查取证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集体议案记录、呈请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内容和依据,增强法理性,但不得引用裁量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涉及处罚幅度的均包括本数;不涉及处罚幅度“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各支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或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队备案。
第二十条 本参考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18日印发的《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黔消函〔2022〕30号)停止执行。
黔消函〔2023〕237号附件1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罚阶次(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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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消防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次 |
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 |
量罚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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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1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 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严重(F-001-1) |
F-001-1-1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F-001-1-2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F-001-1-3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的商场、集贸市场; F-001-1-4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 F-001-1-5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F-001-1-6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款21.9万—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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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1-2) |
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内的场所: F-001-2-1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F-001-2-2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集贸市场; F-001-2-3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酒店、饭店; F-001-2-4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F-001-2-5建筑面积≥ 25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款11.1万—21.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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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1-3) |
F-001-3-1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款3万—11.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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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2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严重(F-002-1) |
F-002-1-1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F-002-1-2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准予许可标准的重要事项≥6。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21.9万—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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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2-2) |
F-002-1-1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准予许可标准的重要事项≥3。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11.1万—21.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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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2-3) |
F-002-3-1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3万—11.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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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3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严重(F-003-1) |
规模以下的场所: 1.面积≥3万平方米的场所; 2.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储量≥1万立方米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4.面积≥5000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或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F-003-1-1-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F-003-1-1-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20%此类总数量,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20%此类总数量,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F-003-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F-003-1-1-4防火门严重损坏≥10处,或防火卷帘等其他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5处,主要功能受损,无法使用的; F-003-1-1-5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
处罚款3.65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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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的场所: 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5000平方米; 2.在建工程单体体积≥20万立方米的建筑施工工地; 3.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的施工现场。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F-003-1-2-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灭火器的; F-003-1-2-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20%此类消防设施总数量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20%此类消防设施总数量,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F-003-1-2-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F-003-1-2-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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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场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F-003-1-3-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达到较大以上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F-003-1-3-2场所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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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3-2) |
规模以下的场所: 1.面积≥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场所: 2.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储量 ≥1000立方米<1万立方米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宾馆、酒店、饭店、室内健身场馆、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4.面积≥25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F-003-2-1-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F-003-2-1-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20%此类总数量,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20%此类总数量,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F-003-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F-003-2-1-4防火门严重损坏≥10处,或防火卷帘等其他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5处,主要功能受损,无法使用的; F-003-2-1-5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
处罚款1.85万—3.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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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的场所: 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2500平方米<5000平方米; 2.在建工程单体体积≥10万立方米<20万立方米的建筑施工工地; 3.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施工现场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 F-003-2-2-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灭火器的; F-003-2-2-2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20%此类消防设施总数量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20%此类消防设施总数量,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F-003-2-2-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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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3-2-3所有场所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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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3-3) |
F-003-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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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4 |
损坏、挪用 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严重(F-004-1) |
F-004-1-1导致任一类设施主要功能受损,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F-004-1-2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F-004-1-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3.65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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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4-2) |
F-004-2-1导致任一类设施局部功能受损,导致系统局部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F-004-2-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3处以上的。 |
处罚款1.85万—3.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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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4-3) |
F-004-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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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5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严重(F-005-1) |
F-005-1-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F-005-1-2致使疏散宽度≤50%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整改。 F-005-1-3违法行为引起火灾或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F-005-1-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3.65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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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5-2) |
F-005-2-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F-005-2-2占用疏散通道,致使疏散宽度≤50%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且无法当场整改。 F-005-2-3非初次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处罚款1.85万—3.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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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5-3) |
F-005-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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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6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严重(F-006-1) |
F-006-1-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1-2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1-3发生火灾,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F-006-1-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3.65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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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6-2) |
F-006-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6-2-2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 8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处罚款1.85万—3.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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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6-3) |
F-006-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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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7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严重(F-007-1) |
F-007-1-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且未当场改正。 F-007-1-2发生火灾时影响灭火救援的,或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F-007-1-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罚款3.65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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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7-2) |
F-007-2-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且未当场改正。 |
处罚款1.85万—3.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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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7-3) |
F-007-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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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8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严重(F-008-1) |
F-008-1-1在消防救援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F-008-1-2在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数量占门窗总数50%以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处罚款3.65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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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8-2) |
F-008-2-1在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数量占门窗总数30%以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处罚款1.85万—3.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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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8-3) |
F-008-3-1其他 |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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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9 |
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严重(F-009-1) |
F-009-1-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责令改正期满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
处罚款3.65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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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09-2) |
F-009-1-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责令改正期满后,已采取措施,但未完全整改隐患的。 F-009-1-2有≥3条一般火灾隐患,未按时按规定整改完毕的。 F-009-1-3有<3条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处罚款1.85万—3.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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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09-3) |
F-009-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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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0 |
易燃易爆 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易燃易爆 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其他物品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严重(F-010-1) |
F-010-1-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F-010-1-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F-010-1-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款3.65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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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0-2) |
F-010-2-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 F-010-2-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款1.85万—3.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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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0-3) |
F-010-3-1其他情形。 |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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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1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严重(F-011-1) |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F-011-1-1-1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 5类,或数量≥50件的。 F-011-1-1-2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F-011-1-1-3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
处罚款3.65万—5万,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0.155万—0.2万,并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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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F-011-1-2-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F-011-1-2-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在≥ 3类,或数量≥30件的。 F-011-1-2-3涉案消防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的。 |
处罚款3.65万—5万,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0.155万—0.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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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1-2) |
F-011-2-1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4类,或数量为11—30件。 F-011-2-2涉案消防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十万元的。 |
处罚款1.85万—3.65万,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0.095万—0.15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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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1-3) |
F-011-3-1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10件。 |
处罚款0.5万—1.85万,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0.05万—0.09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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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2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严重(F-012-1) |
F-012-1-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 F-012-1-2经改正,仍有≥5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F-012-1-3公众集聚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使用, 可以并处罚款0.38万—0.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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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2-2) |
F-012-2-1经改正,仍有2-4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F-012-2-2除公众集聚场所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使用, 可以并处罚款0.22万—0.3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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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2-3) |
F-012-3-1其他情形 |
责令停止使用, 可以并处罚款0.1万—0.2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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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3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九条 第一款 |
严重(F-013-1) |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F-013-1-1-1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人员伤亡、损失扩大的。 F-013-1-1-2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的情形 |
处罚款8.5万—10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8万—5万;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
|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F-013-1-2-1提供虚假从业资格材料。 F-013-1-2-2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F-013-1-2-3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5项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F-013-1-2-4在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F-013-1-2-5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3项及以上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F-013-1-2-6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3项及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处罚款8.5万—10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3.8万—5万;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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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F-013-2) |
F-013-2-1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3项<5项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F-013-2-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2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F-013-2-3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处罚款6.5万—8.5万,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2万—3.8万;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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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F-013-3) |
F-013-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5万-6.5万,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万—2.2万; 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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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1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严重(T-001-1) |
T-001-1-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5000平方米。 T-001-1-2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20万立方米的建筑施工工地。 T-001-1-3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的施工现场。 |
处罚款3.6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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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1-2) |
T-001-2-1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2500平方米<5000平方米。 T-001-2-2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10万立方米<2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工地。 T-001-2-3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面积≥ 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 |
处罚款1.85万—3.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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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1-3) |
T-001-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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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2 |
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严重(T-002-1) |
T-002-1-1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T-002-1-2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面积占场所原有面积≥ 50%的。 |
处罚款3.6万—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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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2-2) |
T-002-2-1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面积占场所总面积≥ 20%<50%的 |
处罚款1.85万—3.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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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2-3) |
T-002-3-1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变更地址、使用性质或者未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 T-002-3-2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面积占场所总面积<20%的。 T-002-3-3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行为。 |
处罚款0.5万—1.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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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3 |
个体经营者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 |
严重(T-003-1) |
T-003-1-1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类别≥ 4类。 T-003-1-2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设施之一的。 T-003-1-3设置、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 4类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导致无法使用的。 T-003-1-4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 |
处罚款0.73万—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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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3-2) |
T-003-2-1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类别≥ 2类<4类。 T-003-2-2除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设施之一的。 T-003-2-3设置、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2类<4类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导致无法使用的。 |
处罚款0.37万—0.7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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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3-3) |
T-003-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0.1万—0.3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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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4 |
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二)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三)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 (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严重(T-004-1) |
T-004-1-1在≥5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T-004-1-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3个,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T-004-1-3堵塞、遮挡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且未当场改正。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 5处的。 T-004-1-4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导致消防车无法停靠、操作的。 T-004-1-5在消防救援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T-004-1-6在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数量≥50%门窗总数的。 T-004-1-7在≥5个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附近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导致无法使用的。 |
对单位处罚款1.55万-2万元;对个体经营者处罚款0.73万-1万元;对个人处罚款365元-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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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4-2) |
T-004-2-1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3处 <5处的。 T-004-2-2破坏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T-004-2-3堵塞、遮挡消防车通道,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且未当场改正。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 3处<5处的。 T-004-2-4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面积≥50%该操作场地面积或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的障碍物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 T-004-2-5在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数量≥30%<50%门窗总数的。 T-004-2-6在≥3个<5个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附近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罚款0.95万-1.55万元;对个体经营者处罚款0.37万-0.73万元;对个人处罚款185元-3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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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4-3) |
T-004-3-1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0.95万元;对个体经营者处罚款0.1万-0.37万元;对个人处警告或罚款50元-18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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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05 |
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改正通知,逾期不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的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严重(T-005-1) |
T-005-1-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责令改正期满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或未通过停业、停用等措施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危害的。 T-005-1-2有≥ 3处一般火灾隐患,完全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
对单位处罚款3.65万-5万元;对个体经营者处罚款0.73万-1万元;对个人处罚款365元-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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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T-005-2) |
T-005-1-1有≥3处一般火灾隐患,未按时按规定整改完毕的。 T-005-1-2有<3处一般火灾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T-005-1-3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完成整改,但及时采取实质性措施整改隐患。 |
对单位处罚款1.85万-3.65万元;对个体经营者处罚款0.37万-0.73万元;对个人处罚款185元-3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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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T-005-3) |
T-005-3-1其他情形。 |
对单位处罚款0.5万-1.85万元;对个体经营者处罚款0.1万-0.37万元;对个人处警告或罚款50元-18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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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1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严重(S-001-1) |
S-001-1-1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3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处罚款2.7万-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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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1-2) |
S-001-2-2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2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处罚款2.3万-2.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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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1-3) |
S-001-3-3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1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处罚款2万-2.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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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2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严重(S-002-1) |
S-002-1-1有≥2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S-002-1-2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社会组织执业时间累计>24个月。 |
处机构罚款1.7万-2万; 处个人罚款0.85万-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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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2-2) |
S-002-2-1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社会组织的执业时间累计>12个月≤24个月。 |
处机构罚款1.3万-1.7万; 处个人罚款0.65万-0.8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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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2-3) |
S-002-3-1其他情形。 |
处机构罚款1万-1.3万; 处个人罚款0.5万-0.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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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3 |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严重(S-003-1) |
S-003-1-1指派≥3名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S-003-1-2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3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处罚款1.7万-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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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3-2) |
S-003-2-1指派2名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S-003-2-2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2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处罚款1.3万-1.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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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3-3) |
S-003-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1万-1.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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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4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严重(S-004-1) |
S-004-1-1转包、分包≥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处罚款1.7万-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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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4-2) |
S-004-2-1转包、分包2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处罚款1.3万-1.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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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4-3) |
S-004-3-1其他情形。 |
处罚款1万-1.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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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5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严重(S-005-1) |
S-005-1-1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 S-005-1-2≥5个项目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
处罚款0.7万—1万 |
|
一般(S-005-2) |
S-005-2-13—4个项目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
处罚款0.3万—0.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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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5-3) |
S-005-3-1其他情形。 |
处0.3万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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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6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印章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严重(S-006-1) |
S-006-1-1≥5份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处罚款0.7万—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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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6-2) |
S-006-2-13—4份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处罚款0.3万—0.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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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6-3) |
S-006-3-1其他情形。 |
处0.3万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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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7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严重(S-007-1) |
S-007-1-1≥3项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处罚款0.7万—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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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7-2) |
S-007-2-12项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处罚款0.3万—0.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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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7-3) |
S-007-3-1其他情形。 |
处0.3万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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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8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严重(S-008-1) |
S-008-1-1≥3人次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处罚款0.7万—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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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08-2) |
S-008-2-12人次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处罚款0.3万—0.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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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8-3) |
S-008-2-31人次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处0.3万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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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9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严重(S-009-1) |
S-009-1-1≥5个项目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处罚款0.7万—1万 |
|
一般(S-009-2) |
S-009-2-13—4个项目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处罚款0.3万—0.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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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09-3) |
S-009-3-1其他情形 |
处0.3万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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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10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严重(S-010-1) |
S-010-1-1应公示未而公示。 |
处罚款0.7万—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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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10-2) |
S-010-2-1未公示≥3个应公示事项。 |
处罚款0.3万—0.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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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10-3) |
S-010-3-1其他情形。 |
处0.3万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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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11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严重(S-011-1) |
S-011-1-1应公示未而公示。 |
处罚款0.35万—0.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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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011-2) |
S-011-2-1未公示≥3个应公示事项。 |
处罚款0.15万—0.3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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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S-011-3) |
S-011-3-1其他情形。 |
处0.15万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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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1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严重(G-001-1) |
G-001-1-1发生火灾,造成火灾蔓延、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G-001-1-2违法行为发生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内的。 G-001-1-3操作人员无电焊、气焊工作证的。 G-001-1-4经劝阻,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G-001-1-5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进行公告,且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500元- 6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4400元。 |
|
一般(G-001-2) |
G-001-2-1未采取整改措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G-001-2-2操作人员有电焊、气焊工作证,出现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G-001-2-3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650元-8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4400元-7600元。 | |||
|
较轻(G-001-3) |
G-001-3-1其他情形。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850元-100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600元-10000元 | |||
|
G-002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严重(G-002-1) |
G-002-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2-1-2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500元- 6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4400元。 |
|
一般(G-002-2) |
G-002-2-1存在违法行为≥2次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650元-8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4400元-7600元。 | |||
|
较轻(G-002-3) |
G-002-3-1其他情形。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850元-100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600元-10000元 | |||
|
G-003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严重(G-003-1) |
G-003-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3-1-2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500元- 6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4400元。 |
|
一般(G-003-2) |
G-003-2-1存在违法行为≥3次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650元-8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4400元-7600元。 | |||
|
较轻(G-003-3) |
G-003-3-1其他情形。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850元-100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6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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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4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严重(G-004-1) |
G-004-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3-1-2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500元- 6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4400元。 |
|
一般(G-004-2) |
G-004-2-1存在违法行为≥2次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650元-8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4400元-7600元。 | |||
|
较轻(G-004-3) |
G-004-3-1其他情形。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850元-100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6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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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5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严重(G-005-1) |
G-005-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3-1-2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500元- 6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4400元。 |
|
一般(G-005-2) |
G-005-2-1存在违法行为≥2次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650元-8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4400元-7600元。 | |||
|
较轻(G-005-3) |
G-005-3-1其他情形。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850元-100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600元-10000元 | |||
|
G-006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严重(G-006-1) |
G-006-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6-1-2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500元- 6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4400元。 |
|
一般(G-006-2) |
G-006-2-1存在违法行为≥2次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650元-8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4400元-7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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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G-006-3) |
G-006-3-1其他情形。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850元-100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600元-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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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7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前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严重(G-007-1) |
G-007-1-1造成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影响实际灭火救援行动等严重后果的。 G-007-1-2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500元- 6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2000元-4400元。 |
|
一般(G-007-2) |
G-007-2-1存在违法行为≥2次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650元-85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4400元-7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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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G-007-3) |
G-007-3-1其他情形。 |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罚款850元-1000元。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罚款7600元-10000元 |
— 1 —
黔消函〔2023〕237号附件2:
不予处罚清单
一、不予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内容及适用情形
(1)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首次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2)公众聚集场所经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现场核查中首次发现存在非重要事项的违法情形的;
(3)首次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且当场改正;
(4)首次占用防火间距,能够当场改正;
(5)首次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且当场改正;
(6)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且当场改正;
(7)占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10%,且当场改正;
(8)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9)因不可控因素导致需维修消防设施配件等无法运输,无法按照消防责令改正通知书时限进行维修的,单位(个人)已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停止营业的。
(10)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由消防救援机构集体研究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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