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以及《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黔西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望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度。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望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1.3.2 当望谟县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望谟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移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望谟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调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设在县应急局,作为县防减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县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县防减救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州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外对上联络服务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客观正面报道。
县发展改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灾区粮食、食用油等物资供应;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县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纳入中职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年度教学课程内容;负责组织开展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减灾救灾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通信、成品油保障的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工贸企业灾情的查灾、 核灾、统计、报灾工作。
县民宗局: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维护灾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疏散及安置区域治安秩序维护。
县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地震、地质灾害造成的国土、矿山资源等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统计、报灾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
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房屋损失、人员受灾情况,城乡道路、绿化、管网等基础设施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统计、报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抢修通往灾区的道路,确保道路畅通;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县内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道路、桥梁、船舶等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统计、报灾工作。
县水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及水利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湖泊和蓄滞洪区、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负责防灾减灾水利基本建设及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洪涝、旱情灾情综合统计,开展洪涝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负责塘、库、堰、河道等水利基础设施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统计、报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灾区做好渔船和养殖人员应急避险工作;及时调拨县级粮食安全应急储备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及演练;负责农作物、经济作物受灾情况,大牲畜等方面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统计、报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受灾群众开展有关情况调查统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负责县域内帮扶项目资产受灾情况的查灾、核灾、统计、报灾工作。
县生态移民局:负责县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生态移民)政策贯彻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两个移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县域内旅游景区及文物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统计、报灾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组织医疗机构抢救伤病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县应急局:负责掌握、发布、上报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会商、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灾害救助, 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灾害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和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及受灾群众务工需求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灾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县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措施,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疫病的预防与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林木、森林植被等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统计、报灾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望谟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团县委:支持和引导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抗灾救灾;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及对(村、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组织发布灾情警报。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段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负责县域内供电设施、设备损失情况的查灾、核灾、统计、报灾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协助做好农房灾害保险理赔工作;根据受灾情况申请自然灾害各类保障并协调统筹使用、安排及发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助演练,负责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整个救灾救助过程。
未明确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防灾减灾和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涉及灾情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灾、核灾、统计、报灾。
3.1 监测预警
3.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报信息,县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县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及各成员单位报告。
3.1.2 县防减救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和受灾情况等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州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州应急局)报告,同时向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报告。
3.2 救助准备
相关单位预警响应启动后,县防减救灾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委领导汇报,向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可能出现灾害威胁地区以及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4)视情况组织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重点区域内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州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州应急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人民政府、州应急局、州防减救灾委领导的相关指示和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方面的灾情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负责的领域统计、查灾、核灾、报灾。
4.1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应急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做到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局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局在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灾情报告后 1 小时内完成会商审核、汇总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于本行政区域因灾造成死亡人 口(含失踪人口)1 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 20 分钟内同时向县应急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接报灾情信息 20 分钟内向县应急局报告。
4.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均须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局每天9:30 时之前向州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向州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州应急局)报告。
4.4 对于干旱灾害,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 1 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5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农业、气象、水务、林业、 自然资源、工科、统计等相关涉灾部门参加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1 Ι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 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 Ⅱ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 Ⅲ级、 Ⅳ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应提升一个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和争取相应响应措施;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等特殊情况,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1.1 启动条件
(1)县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 Ⅰ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和失踪 3 人以上或重伤 10 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 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 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 5000 人以上;
⑤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 5%以上。
(2)县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启动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害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进入 I 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 I 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县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县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成员、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县防减救灾委领导率相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组织开展灾区需求评估。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每日 10 时前向县防减救灾办上报一次救灾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全面做好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州应急局、州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指导和协助做好农房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等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基础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望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县红十字会视情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呼吁全县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县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9)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影响评估。
(11)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决定终止 Ⅰ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县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和失踪 2 人或重伤 6—9 人;
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99 人;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失房屋 15-19 间;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3000 —4999 人;
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级行政区域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4.9%。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县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成员、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县防减救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组织开展灾区需求评估。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每日 10 时前向县防减救灾办上报一次救灾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全面做好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州应急局、州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指导和协助做好农房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等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基础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望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县红十字会视情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呼吁全县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县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9)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影响评估。
(11)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减救灾办提出终止建议,由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 Ⅲ级响应
(1)县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和失踪 1 人或重伤 3—5 人;
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59 人;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失房屋 10-14 间;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1000 —2999 人;
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区域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2.9%。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减救灾办主任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县防减救灾办主任主持会商,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县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成员、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县防减救灾办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组织开展灾区需求评估。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每日 10 时前向县防减救灾办上报一次救灾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全面做好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州应急局、州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指导和协助做好农房灾害保险理赔工作。
(5)安置受灾群众。各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望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
5.4 Ⅳ级响应
(1)县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造成重伤 1—2 人;
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29 人;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失房屋5-9 间;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500—999 人;
⑤县级行政区域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 1%~1.9%。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县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县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县防减救灾办主任主持会商,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县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成员、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加,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县防减救灾办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组织开展灾区需求评估。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每日 10 时前向县减灾办上报一次救灾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指导和协助做好农房灾害保险理赔工作;
(5)安置受灾群众。各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望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县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
6.1 队伍保障
6.1.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灾害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武警、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1.2 组织应急、气象、水务、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工科、林业、卫健、安全监管、测绘等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现场评估、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6.1.3 推行灾害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2 物资保障
6.2.1 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县应急局在每年汛期前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等生活必需的救灾物资在本级进行储备。灾害多发地区还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级救灾物资储备点,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6.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一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数量;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应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要储备必要物资。灾害多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与生产厂家、大型超市供应商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6.2.3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结合实际,完善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 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6.3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建立和完善与州级衔接的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府加大减灾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3.1 县、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3.2 应急、财政部门每年在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州级财政支持,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3.3 县级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各级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6.3.4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应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6.4 其他保障
6.4.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4.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全面加强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救灾通信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通畅传达。
6.4.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5.1 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教育局利用各种媒体、阵地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
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 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宣传活动,职校、高中、中小学校设置防灾、减灾、避灾和公 共安全教育课程,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增强公 众防灾减灾意识。
6.5.2 加强基层社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扎实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完善防灾减灾档案资料,全面增强社区防灾减灾“人人参与 人人有责”的防范意识。
6.5.3 各部门、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培训。
6.5.4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助演练,动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演练活动,有效提高相关人员使用各类防灾减灾器材技能,切实掌握紧急避险、 自救互救的常识和基本技能,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灾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防减救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本预案由望谟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 年3 月 2 8 日印发的《望谟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望府办发〔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