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地震应急预案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黔西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望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望谟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和有影响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县外发生的对县内造成灾害或者重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联动、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科学处置,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县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有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以及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望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生态移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望谟监管支局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未列入指挥部成员的其他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抗震救灾需要,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2)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形势,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3)部署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
(4)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5)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6)争取国家、省、州及其他县的支持。
(7)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事项与相关工作任务。
(2)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地震灾害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分析并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
(4)指导协调开展全县地震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5)按程序组织制定、修订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6)指导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
(7)组织拟定应对地震灾害的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8)指导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组织指导本县应对地震灾害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11)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工作。
(12)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3.1 组织准备
县人民政府要强化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和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用,做好地震“防”“抗”“救”工作衔接。要制定落实年度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防震减灾规划与望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评估、同步考核,确保防震减灾救灾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夯实防震减灾救灾的工作基础。
3.2.1 政府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响应职责、
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基层组织应对行动。
3.2.2 部门预案。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明确本部门应急响应职责、协同联动、信息共享、资源布局、物资保障及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等内容。
3.3.1 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查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乡住宅、学校、医院和电力、水利、交通、危化品厂库、 已建水库(水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出地震灾害风险源和危险源清单,动态评估地震灾害风险,精准识别地震灾害风险隐患。在省、州地震部门指导下,开展区域内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隐患评估和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等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估、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为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参考。
3.3.2 工程抗震设防。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房屋设施加固工程,落实工作机制和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房屋等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房屋设施采取拆除、加固等措施。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病险水库要加快除险加固,切实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
3.3.3 避难场所建设。利用文化广场、绿地、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3.3.4 避险措施落实。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保证通道、出 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4 通信准备
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提升地震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水平。
3.5 队伍准备
3.5.1 紧急救援队伍。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救援、民兵组织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3.5.2 专业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相应的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模块化配置相关抢险救援装备,执行抗震救灾任务。按照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承担抗震救灾任务,县内安全生产、 自然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做好应急准备,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3.5.3 志愿者队伍。团县委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宣传、民政、应急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建立完善志愿者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
3.5.4 部队突击力量。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民兵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参与抗震救灾。
3.6.1 物资储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承担原则,健全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统筹采用集中与分散的方式,在乡镇(街道)以及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街道)建立物资储备点,确保就近存储、保障有力。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通过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运输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提供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后勤保障。有抗震救灾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制定储备计划,做好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开展物资清查盘点,建立完善物资调运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3.6.2 物资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查清核实辖区内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摸清应急物资底数,并建立台账;加强基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能力建设,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军地间应急联动合作模式,确保地震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够第一时间运达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6.3 生产供应。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的集中生产调度、产能储备、市场供应等工作机制;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装备、通讯平台设施、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3.7 宣传培训演练
宣传、教育、文体广、应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逃生技能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事业,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社区开展地震应急、避险、 自救、互救宣传,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4 监测预报预警
县应急局负责全县地震台网日常管理和维护,协助省州收集管理各类地震观测数据,落实省州地震工作要求,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审核、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协助省州开展震情跟踪监测。
4.2 地震预报
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地震预报。在地震年度预报划分的基础上,根据震情发展趋势需要,按照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短期预报(指对 3 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组织地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在地震短期预报的基础上,根据震情发展趋势需要,依据省地震局提出临震预报(指对 10 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宣布地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4.3 地震预警
县应急局建立健全全县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推进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平台,快速、准确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5.1 地震灾害分级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 ( Ⅰ级)、重大 ( Ⅱ级)、较大 ( Ⅲ级)、一般 ( 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 级以上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0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0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5.2.1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县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响应: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联)的地震,发生 6.0级以上地震,启动县级地震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造成 4 人以上、9 人以下死亡(含失联)的地震,发生 5.0 级以上、5.9 级以下地震,启动县级地震二级响应。
三级响应: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联)的地震,发生 4.0 级以上、4.9 级以下地震,启动县级地震三级响应。
四级响应:发生 3.0 级以上、3.9 级以下地震,启动县级地震四级响应。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协调县内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2.2 县级层面一级、二级、三级响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启动。
6 信息报送与发布
发生 3 级以上地震、相邻县距我县行政区边界 50 千米范围内发生 4.0 级以上地震时,县应急局要将震情快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6.2 信息报送
各级各部门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6.2.1 发生 Ⅰ级、Ⅱ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者受影响的乡镇必须在事发后 10 分钟内电话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30 分钟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于 20 分钟内电话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6.2.2 发生Ⅲ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者受影响的乡镇必须在地震发生后 1 小时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 2 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6.2.3 发生Ⅳ级地震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4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5 地震灾害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其事发原因比较敏感的,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以上级别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6.2.6 灾害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中存在涉密信息或者报告已被确定密级的,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6.2.7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者被困人员有国(境)外人员的,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外事办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传达工作,统一、准确、及时传达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媒体应及时发布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信息。
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人武部、民兵和武警中队、消防救援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及时传递情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7.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山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组织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安置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按要求做好传染病防控措施,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7.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施,优先安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及残疾人员、孕产妇等特殊困难人员,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在受灾地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县应急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布设和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相关部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消除污染危害。
7.6 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8 开展社会动员
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调派和相关管理服务,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视灾情实际为灾区群众组织捐款捐物活动,加强对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按程序做好款物接收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安排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赴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散布、传播地震虚假信息的行为。
县应急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应急、 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 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根据响应级别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12 应急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础设施抢修抢通,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8.1.1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边行动、边报告。
8.1.2 受灾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发动属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收集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8.1.3 县直有关部门迅速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8.1.4 当地震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州协调支持,并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8.2 启动地震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后的处置
8.2.1 应急处置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信息,动员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抗震救灾。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紧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按照国家、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指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4)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的县领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 增援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请求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震情、灾情发展动态,传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做好文件、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落实措施;调派县抗震救灾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提供技术支撑;根据省州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上级要求,及时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做好迎接国家、省、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或者工作组的准备工作。
(7)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派人员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联合办公,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8)县应急局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灾区提供临时应急电力保障。望谟供电局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等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抗震救灾重要用户电力供应。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9)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各基层电信运营公司为灾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做好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灾区党委、政府、现场指挥部、救援区域等要害部门及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10)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紧急避险,确保灾区的行车安全。
(11)县公安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抗震救灾秩序维护,组织实施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望谟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巡查排险,做好调度管理、路面清障和供水、供电、供气及通信保障。
(13)县委宣传部指导、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抗震救灾有关信息,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通过广播、电视、
新媒体等渠道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灾情,报道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震救灾应急措施。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14)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与省地震局和省自然资源局沟通对接,加强现场监测,根据震情灾情会商结果,第一时间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抗震救灾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县气象局每 2 小时报告 1 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出现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 7 时、14 时、18 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灾害影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日 7 时、14 时、18 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6)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团县委和县红十字会要加强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的管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17)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8.2.2 其他重要事项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受灾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2)若国家、省、州在我县发生的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州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县、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工作组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5)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工作。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信息,广泛动员公众主动防灾避险。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坐镇指挥,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会商,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应急局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本行业开展巡查值守工作,排查整治地震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实际情况,调派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赴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抗震救灾救援队伍准备,确保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工作。
(5)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和交通运输、社会稳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现场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烈度评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救灾资金安排、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7)县气象局每 6 小时报告 1 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出现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 7 时、16 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8)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调动基层抢险救灾队伍、物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每日 7 时、16 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1 县级临震应急事件
当有较充分的地震前兆现象发生后,县应急局将地震短期预报或者临震预报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者临震预报后,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局配合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影响后果进行评估。
(3)县应急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关防范性措施。
(4)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震逃生常识宣传。
(5)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企业、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防护措施。
(6)县自然资源局指导重点区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落实有效防治措施。
(7)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县人民解放军、民兵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9)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10)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维护社会稳定。
(11)县应急局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12)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可能即将受到的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13)当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级按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14)当省地震局作出未来一定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县内发生 4 级以下、震中附近的群众普遍能够强烈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开展本行政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当地开展应对处置,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社情,负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并及时通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当有感地震造成灾害时,按照本预案灾害性地震事件相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地震传言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开展本行政区地震传言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负责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县应急局迅速对接省地震局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公告,通告县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如果地震传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赴受影响乡镇(街道),指导和帮助事发地迅速平息地震传言。
9.4 相邻县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相邻县地震事件是指在望谟县周边区域发生的并且波及望谟的地震事件。根据相邻县地震事件对望谟的破坏情况和影响,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科学考察,查明发震构造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县应急局配合省地震局实施地震现场科学考察,按照《地震现场调查规范》统筹开展,主要任务是进行基础资料的整理积累、破坏现象的记录和初步分析、专题调查研究等。
10.2 地震灾害专题科学考察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省直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地震灾害专题科学考察。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10.4 规划与实施
国家标准级别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务院、省、州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11.1 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关人员立即到岗,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1.2 指挥平台保障
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确保地震发生后,指挥决策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高效运转,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11.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为抗震救灾应急物资调拨和配送提供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拨付各项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区域,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县应急局协同县财政局,根据响应级别、灾害程度、财力等给予适当救灾经费补助,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期间的相关支出。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上级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及时恢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保障应急广播体系正常运转,让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及时修复受损电力基础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确保有关设施正常运转,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需求。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汽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为公路、水运紧急运输提供应急保障;及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高效有序投运,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和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属地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11.6 通信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
现场工作组携带必要的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信息畅通,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通信保障服务。
12.1 责任与奖惩
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应当全面掌握地震应急工作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应急指挥与协调联动的科学性、应急处置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岗位设置急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县级层面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或者综合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提出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和预案编制指南的科学依据。
预案制定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预案评估工作。
12.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2.3.1 备案管理。地震应急预案在制定完成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12.3.2 预案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 年,必要时应及时更新。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本预案发布后2020 年 11 月 26 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印发的《望谟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望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附件 1
望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统筹全县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委网信办:引导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震减灾网上宣传教育。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配合进行组织实施;会同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工商联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受灾企业、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筹措并调运救灾粮油盐等物资,保障灾区粮油盐等物资供应,满足灾区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县教育局: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做好地震灾区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救灾需求。
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技术研究。组织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共享数据,支撑灾情研判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灾区供电、供气等能源设施抢修和能源保供,指导协调受灾能源企业开展自救。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灾区伤员、物资运送车辆通行;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管和安置区域的治安维护。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管理救灾资金;负责县级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县应急局负责提出预算管理及县级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开展县级救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乡镇做好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制定、修订和演练地震应急预案;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受灾监管企业及职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望谟分局:负责指导灾区水、气、土环境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事态发展趋势,提出防控意见,指导属地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燃气、城市主次干道路灯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指导灾区民用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公路水路救灾应急通道,组织开展交通设施抢修、维护,安排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对江河、水库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指导地震造成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区域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厅等部门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动植物疫情防控,组织疫情扑灭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影响;积极协调有关资源,协助做好受灾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受灾景区内游客的疏散安置等工作;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广播电视台和应急广播平台信息发布;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设立现场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救治及转送伤员,协调县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内外、县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县应急局:承担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编制县级抗震救灾工作方案、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编制专项方案、预案;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后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协调震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县外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配合省地震局实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协同省地震局开展地震震情速报、现场流动监测、震情监视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提高我县抗震设防能力;督促指导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协助县应急局或者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疏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领事条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国(境)外来县新闻采访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国(境)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配合协调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县手续相关工作事宜,协调处理国际社会援助事宜;负责对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境)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抗震救灾、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涉及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重要民生商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 口、经济等基础数据。
县生态移民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县林业局: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县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负责抗震救灾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抢修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望谟监管支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开展震后快速理赔;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县人武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所属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与支援的任务部队对接协调,及时向任务部队介绍震情、灾情和当地社情民情、 自然环境等,为其执行任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县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灾,对重灾区及重要场所受困人员实施救援或者特种抢险;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机场、车站、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对口协调来县进行支援的县外抢险救援力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搜救疏散被困群众;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对口协调来县增援的县外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团县委:负责组建和管理望谟县抗震救灾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对口协调来县进行支援的县外、境外志愿者抢险救援力量。
县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负责呼吁县外对口组织提供救灾援助,接受县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灾害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附件 2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成立县现场指挥部
启动县级地震 Ⅰ级、 Ⅱ级、 Ⅲ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临时设立县现场指挥部。
(一)组织架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整合先期处置力量,成立县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 14 个工作组,
并根据现场工作需要科学增减、合并工作组和调整成员单位。
(二)人员组成。县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赴现场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副主任、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赴现场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震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主要职责。全面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现场抢险救援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现场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县政府办公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武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担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 他任务。
(二)技术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望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气象局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接省地震局等部门,协助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军地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和土壤等监测和相关防控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县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内外、国(境) 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军队协调组。由县人武部牵头,县武警中队、县应急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所属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支援地方开展群众营救、医疗支援、物资转移运送、秩序维护工作及执行其他抗震救灾任务;保障军队指挥机构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直接沟通对话工作机制;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群众安置组。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望谟监管支局、团县委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灾区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开展房屋建筑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组织金融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群众安置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红十字会和灾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及装备;组织开展伤员的现场救治及转送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县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汽车站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县内外交通抢险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要素保障组。由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望谟监管支局、望谟供电局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防洪、广播电视和金融服务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等金融需求;指导开展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司法局、县武警中队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救灾物资组。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及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社会管理服务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整合群团组织力量,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有序配合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物资运输配发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加强灾区国(境) 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灾损评估组。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局牵头,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外事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