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应急管理局:
杨骏,熊久英,杨力宁代表提出的《关于玉屏大龙建设危险化学品消防救援基地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由于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构编制限制,暂无法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玉屏大龙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我支队将在日常工作中,统筹协调玉屏、大龙现有消防救援力量,加强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专业能力建设,提高应对处置化学事故能力。
附 件:法律依据内容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贵州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