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应急管理局:
刘开洪、王丽、罗秀英提出的《关于筹建思南县防灾减灾科普体验馆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思南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建设防灾减灾科普体验馆。其中消防救援展厅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可参考《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应急消〔2019〕267号)进行建设。
附 件: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指导,以普及消防安全在内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促进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和常态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是以应急消防科普、应急消防教育、应急消防宣传、应急消防体验等为主要内容,向公众传播应急消防知识、传授应急消防技能的教育场所,是普及应急消防科学知识、传播应急消防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实用创新、适度超前、有利发展的指导思想,科学谋划、准确定位、分步实施、整体推进。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提前当地政府将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纳入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与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青少年科技素质教育等同步推进、建设和考评,在政策、资金和运行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
——坚持行业推进。推动行业部门结合本行业、系统领域中的应急消防工作职责,落实行业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针对性的指导督促本行业、系统推进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并做好定期督导、讲评考核工作。
——坚持全民参与。突出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与发展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和开放性,鼓励、支持社会单位和热心消防科普事业的个人积极参与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营。
——坚持科技创新。牢固树立“互联网+”思维,丰富和完善应急消防科普教育表现形式和展示内容,构建现代化应急消防科普教育网络,以互联网平台下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应急消防科普宣传“一盘棋”。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四条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具体包括以下五类:
(一)消防博物馆、教育馆、体验馆、主题公园、示范街等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场所;
(二)科技馆、博物馆、民防馆、活动体验中心等综合性场馆内建成的用于应急消防科普教育的场馆、场所;
(三)社区、农村和大型城市综合体、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应急消防知识的基地、场馆、体验馆、场所;
(四)中小学校的消防教育馆、体验馆,大专院校、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用于应急消防科普教育的场馆、场所;
(五)面向社会开放的消防站。
第五条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消防科普宣传点五级。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数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应建设一个省级以上(含)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二)各地(市、州、盟)至少应建设一个市级以上(含)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三)各县(区、市、旗)应建设一个县级以上(含)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四)开放消防站全部达到对外开放标准。
第七条 各类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面积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场馆面积,国家级不小于1500平方米,省级不小于800平方米,市级不小于200平方米,县级不小于100平方米,消防科普宣传点不小于20平方米。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与本地综合性场馆共用场地的,面积可按上述标准减少20%。
(二)依托开放消防站建设县级以上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的,面积可按相应等级标准减少20%。
(三)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既可以是独立空间,也可以是消防科普教育长廊、墙等开放式共享空间,不设面积要求。
(四)消防主题公园、示范街等开放性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只划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场所面积分别不少1000平方米、800平方米、500平方米。
第四章 基本功能
第八条 各级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应充分考虑群众对消防安全知识的需求,结合实际满足以下功能:
(一)普及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参与者能够通过学习火灾基础知识、消防法律法规、典型火灾案例、消防标志标识等内容,掌握学校、社区、家庭和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查改、初起火灾处置、应急疏散等基本常识。
(二)普及各类灾害事故自救逃生知识。通过模拟灾害现场、电视展播、展板展示等手段,普及火灾、地震、台风、洪水、泥石流、建筑物垮塌、交通事故等情形下的自救逃生知识。
(三)展示消防设施运行原理。通过实物或微缩模型展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应急疏散、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运行原理,并能够在讲解员指导下进行实际操作体验。
(四)常见火灾处置和疏散逃生体验。通过VR、AR、MR等科技成果或红外感应、实物实景操作等手段,指导群众体验家庭等各类场所和油锅、电气等各类常见火灾使用灭火器进行初起火灾扑救。通过实际操作掌握常见逃生装备的使用方法,体验浓烟、高空等复杂情况下的安全、快速疏散。
(五)模拟演示常见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成因、预防及避险措施。
(六)展示常见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消防历史沿革,弘扬消防文化,介绍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灭火救援、社会救助先进事迹,展现新时代消防救援队伍新风貌。
(七)其他设备设施,根据当地灾害事故特点,突出特色内容。
第五章 设施配备
第九条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基本设施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影音播放系统。配备先进的影音播放系统或移动终端平台,满足群众了解、查询、点播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需求。
(二)灭火体验设施。配备VR、AR、MR等体验系统或实物实景体验装置,满足群众实操体验模拟报警、常见火灾处置、常见灭火器材使用和复杂情况下疏散逃生体验需求。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如设置VR、AR、MR等设施应分别不少于5台、3台、2台、1台,场景模块设置应分别不少于7种、5种、5种、3种,且应包括家庭、商场市场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如设置实景体验设施,应不少于2处。
(三)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认知和体验设施。通过影音或实景设施介绍常见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成因和避险措施,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设置常见火灾成因及发展蔓延演示系统不少于5种,其他灾害事故成因及演变演示系统分别不少于5种、3种、2种、2种。省级(含)以上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设置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破坏威力和应对措施体验实景设施不少于2种,市级不少于1种。省级(含)以上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设置地铁等交通设施应急逃生、处置技能系统不少于1处。
(四)消防设施运行原理展示设施。通过实物或微缩模型对各类消防设施联动运行原理进行展示。市级(含)以上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设施运行原理展示设施要依托互联网实现远程操作、现场评判,便于对消控室等相对专业岗位人员进行远程培训或抽考。
(五)选择装备电子地图、参观流量记录、考核考试、设备使用频次后台记录系统。
第十条 建设模块化管理云平台。消防救援局负责建设全国应急消防科普教育云平台,把所有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按类别全部编码纳入平台管理,实现产品共享、实时监测、同步更新。运用大数据定期对全国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分类研发、制作、征集、发布优秀应急消防科普教育产品,最大限度整合、共享资源,节约研发成本,实现数字化精准管理。
各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分级搭建应急消防科普教育集中管理平台,对所辖范围内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电子地图、参观流量记录、考核考试、设备使用频次等系统数据进行共享、实时监控;各地电子屏幕和VR、AR、MR以及其他高科技互动展示产品的程序数据也要在省级管理平台内实现数据互联、同步更新。
市级(含)以上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要建立远程培训系统,通过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登录系统操作消防自动灭火设施,逐步实现对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远程的专业培训和考评。
第十一条 建设全国消防体验场馆网上预约平台。消防救援局负责建设全国消防体验场馆网上预约平台,群众可通过手机登陆“中国消防”微信公众号预约报名就近参观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经费列入专项预算和经费保障序列。探索尝试众筹众包、项目共建、捐款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元化保障体系,推进应急消防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营。
第十三条 人员配备及开放时间。市级(含)以上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设专职讲解员不少于2人,其他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设兼职讲解员不少于2人,开放消防站设专兼职安全员不少于2名。与其他综合性场馆共用空间的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放时间执行综合馆开放标准。单独建设的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不少于150天,市级、县级科普教育基地每周开放不少于2天,其他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开放。
第十四条 健全规章制度。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实行“谁使用、谁管理”模式,实际使用单位是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维护以及活动策划组织实施。要按计划、有步骤地对展示内容和展项进行更新,展示内容更新率每五年不低于20%。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交付使用后,相关单位要明确主责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管理员、讲解员、活动辅导员、安全巡视员等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参观记录、活动策划、人员培训、安全监护、市场调查、跟踪随访、设备维护等规章制度。
第七章 命名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开展申报和评估工作。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国家级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命名,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对省级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命名,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市级、县级以及其他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命名,并报总队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命名工作由消防救援局统一组织,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评审、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国家级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期限为5年,省、市、县级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及消防科普宣传点的命名期限为4年。
第十七条 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命名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不搞终身制。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到期前半年内,应按照相应级别申请复评,经复评符合有关标准的继续命名,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降级或取消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