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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出台《黔南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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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审议通过《黔南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明确调查权限,规范调查程序。明确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较大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五日内,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应急、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工会及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作为成员的调查组,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明确牵头单位,落实工作职责。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在调查中,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根据政府、监管部门和事故单位的职责边界,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明确追责方式,严格追责问责。深入推进火灾一案三查,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围绕使用管理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消防产品质量、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等内容开展全面调查。涉嫌失火罪、放火罪、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等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情况的政府公职人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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