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行政许可 |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4条 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9条 |
1.受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和决定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60条 |
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
总队行政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内设部门/处室负责人、承办人 |
2 |
行政确认 |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6条 |
1.受理责任: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发生后,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2.审查和决定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查、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作出起火原因认定 3.送达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力。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7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44条 |
防火监督部火灾调查处 |
总队行政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内设部门/处室负责人、承办人 |
3 |
行政确认 |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复核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5、36、37、38、39、40条 |
1.受理责任: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审查和决定责任:复核机构根据对火灾事故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程序、原因认定等复核审查情况,作出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的决定。 3.送达责任: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复核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44条 |
防火监督部火灾调查处 |
总队行政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内设部门/处室负责人、承办人 |
4 |
行政处罚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0条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记录、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55、56、57、58、59、60、61、62条; |
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
总队行政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内设部门/处室负责人、承办人 |
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7条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记录、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55、56、57、58、59、60、61、62条; |
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
总队行政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内设部门/处室负责人、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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