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救援机构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层级 |
1 |
行政许可 |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4条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60条 |
省消防救援机构 |
2 |
行政许可 |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认定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4条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 |
3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 |
行政确认 |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5条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5、6、19、28、29、39、41条, |
省、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 |
行政确认 |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复核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5条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6、37、38、39、40条, |
省、市消防救援机构 |
6 |
行政处罚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 |
行政处罚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 |
行政处罚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 |
行政处罚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 |
行政处罚 |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1 |
行政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2 |
行政处罚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3 |
行政处罚 |
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4 |
行政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5 |
行政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6 |
行政处罚 |
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7 |
行政处罚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8 |
行政处罚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9 |
行政处罚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0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1 |
行政处罚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2 |
行政处罚 |
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3 |
行政处罚 |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4 |
行政处罚 |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5 |
行政处罚 |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6 |
行政处罚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7 |
行政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8 |
行政处罚 |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29 |
行政处罚 |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0 |
行政处罚 |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1 |
行政处罚 |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2 |
行政处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3 |
行政处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4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5 |
行政处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6 |
行政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的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7 |
行政处罚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8 |
行政处罚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39 |
行政处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0 |
行政处罚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1 |
行政处罚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2 |
行政处罚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3 |
行政处罚 |
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4 |
行政处罚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5 |
行政处罚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6 |
行政处罚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7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或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8 |
行政处罚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49 |
行政处罚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3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0 |
行政处罚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4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1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2 |
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3 |
行政处罚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4 |
行政处罚 |
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6 |
行政处罚 |
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7 |
行政处罚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8 |
行政处罚 |
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59 |
行政处罚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0 |
行政处罚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1 |
行政处罚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2 |
行政处罚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3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6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4 |
行政处罚 |
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逾期不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6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5 |
行政处罚 |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者未对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逾期不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6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6 |
行政处罚 |
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地址、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6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7 |
行政处罚 |
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6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8 |
行政处罚 |
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6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69 |
行政处罚 |
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排烟(窗)口、送风口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6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0 |
行政处罚 |
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6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1 |
行政处罚 |
接到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6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2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
73 |
行政处罚 |
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4 |
行政处罚 |
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5 |
行政处罚 |
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6 |
行政处罚 |
在农村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用火用电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7 |
行政处罚 |
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区(点)的开发、建设、保护、改造和维修,不符合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8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4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79 |
行政处罚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4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0 |
行政处罚 |
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4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1 |
行政处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4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2 |
行政处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于发现的问题未书面告知委托单位整改,导致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4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3 |
行政处罚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4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5 |
行政处罚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6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7 |
行政处罚 |
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8 |
行政处罚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89 |
行政处罚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2、42、43、44、57、59、61、63、72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0 |
行政强制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7、2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7、8、34、37、41、44、61、62、63、64、67、68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1 |
行政强制 |
对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7、8、34、37、41、44、61、62、63、64、67、68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2 |
行政强制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7、8、34、37、41、44、61、62、63、64、67、68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3 |
行政强制 |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有防火灭火功能的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7、8、34、37、41、44、61、62、63、64、67、68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4 |
行政强制 |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7、8、34、37、41、44、61、62、63、64、67、68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5 |
行政强制 |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7、8、34、37、41、44、61、62、63、64、67、68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6 |
行政强制 |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7、8、34、37、41、44、61、62、63、64、67、68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7 |
行政检查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8 |
行政检查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99 |
行政检查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17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0 |
行政检查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1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1 |
行政检查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个体经营者的消防监督检查 |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59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2 |
行政检查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12条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6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3 |
行政检查 |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13条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3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4 |
行政检查 |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5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22条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6、30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5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1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6 |
行政检查 |
对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的复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2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7 |
行政检查 |
对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2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8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8 |
行政检查 |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25条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5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09 |
行政检查 |
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核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10 |
行政检查 |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2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111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8条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43、44条 |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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