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从即日起,所有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项目备案工作须在项目管辖地的公安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进行网上备案。在办理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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