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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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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无地方性政府规定支持的瓶颈实现突破。《办法》的出台必将对我省专职消防队伍的长远、健康发展,为加快推动贵州省消防事业发挥积极的作用。

《办法》紧扣“招、建、管、训、用、养”等重要环节,解决了我省队伍建设的现实需求,为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在《办法》出台过程中,陈鸣明副省长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要抓紧出台《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规范专职队伍管理和运行。”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公安厅长孙立成、公安厅常务副厅长赵翔等领导多次对《办法》进行审阅。省消防总队吴晏平政委、罗灿总队长多次组织召开行政会、办公会专题研究相关工作,为《办法》整体设计、系统推进把脉问津,并对优化完善《办法》内容提出了多项建设性意见。

本次出台的《办法》共19条,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范围界定、建设标准、人员招收、队伍管理、经费保障、福利待遇、表彰奖励及惩处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首次明确了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办法》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是首次提出灵活建队方式。《办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明确未建公安消防队的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自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是首次政策支撑多样用工模式。《办法》指出在编制严格控制的大环境下,队长、副队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可由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兼任,也可由招录的消防部队转业士官担任。

四是首次确定和丰富了经费保障来源。《办法》结合当前我省财政统筹情况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州)人民政府可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建立健全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五是首次授权省公安消防部门制定配套措施。《办法》特别授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管理教育、培训及考核评定等细则,由省公安消防部门制定并解释,确保了队伍规范化建设和战斗力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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