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
某商务宾馆行政处罚暨行刑衔接案
【关键词】
经营性自建房 不执行停业决定 行刑衔接 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碧江大队”)对某商务宾馆(以下简称“涉案宾馆”)开展检查,发现该宾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并依法查处。6月14日,碧江区环北街道消防管理所向碧江大队反映涉案宾馆仍在营业,经碧江大队催告后涉案宾馆仍拒不执行停业决定。7月3日,在催告期满复查截止日前涉案宾馆发生火灾,碧江大队在火调过程中认为涉案宾馆经营者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7日,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孔某某、易某某、冉某犯危险作业罪,均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办案过程】
涉案宾馆所在的金码头片区因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严重,大量存在违规住改商、加层搭建、生命通道不畅等突出隐患,2023年4月被碧江区人民政府作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集中区域挂牌督办。涉案宾馆注册经营者孔某某、实际经营者易某某、股东冉某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金码头片区租赁自建房,改造后合伙经营,且存在停用火灾报警系统,楼梯间设置可燃气体管道、首层不能直通室外等突出隐患。
2023年2月26日,碧江区环北街道消防管理所向碧江大队反映涉案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大队于2023年2月27日开展检查,并于4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宾馆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叁万元整。4月17日,经碧江大队现场核查,涉案宾馆已执行停业决定并于当日缴纳罚款。
2023年6月14日,碧江区环北街道消防管理所向碧江大队反映涉案宾馆存在火灾隐患仍继续营业,大队立即核实并于当日下发《催告书》,要求涉案宾馆于6月29日前履行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但涉案宾馆经营者仍置若罔闻。
2023年7月3日18时,在法定复查截止日前涉案宾馆客房发生火灾,碧江大队在调查中发现,经营者明知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应停止营业,且火灾报警系统处于停用状态的情况下仍“带病”经营,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7月10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月10日,公安机关完成案件侦办并移交检察院审查。
2023年10月26日,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为涉案宾馆合伙股东,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这一犯罪要件系共同谋划、共同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3人刑事责任。
2023年11月7日,碧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孔某某、易某某、冉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共同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孔某某、易某某、冉某3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一)责令停业并处罚款。涉案宾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结合《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第十条之规定,涉案宾馆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其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应对涉案宾馆经营者孔某某处人民币叁万元以上玖万元以下罚款。经综合考量,碧江大队决定责令涉案宾馆停产停业,并对经营者孔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依法催告履行决定。涉案宾馆未执行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碧江大队于6月14日送达《催告书》,要求当事人于6月29日前履行停产停业决定。
(三)行刑衔接依法入刑。主观方面:孔某某、易某某、冉某三人经营过程中,明知涉案宾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客观方面:涉案宾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放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停用状态“带病营业”。现实危险方面:涉案宾馆发生火灾,因起火时旅客外出就餐、救援及时而未造成人员伤亡,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犯罪主体方面:孔某某、易某某、冉某3人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系合伙股东,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共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判决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3人犯危险作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例评析】
(一)抓规范执法,全域闭环管理。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碧江大队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询问取证规范、集体研究充分、裁量适当,彰显了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良好素质,在发现涉案宾馆经营者、股东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后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先后2次反映涉案宾馆的违法线索,碧江大队依法查处,发挥了基层监管力量覆盖面广、联动高效的制度优势,实现了案件的闭环监管。
(二)抓行刑衔接,消除顽疴旧疾。在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中,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三停场所应停未停等带病经营现象屡见不鲜。在本案中,碧江大队依法采取了行政处罚、催告停业等行政手段后仍不能有效消除火灾风险和隐患,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体现了刑法作为行政法的后盾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行为规制机能,为消防救援机构在“顽疴旧疾”重大风险隐患治理中探索一条新的道路。
(三)抓警示教育,提升责任意识。在本案审理时,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商务、住建、卫健、教育、文旅等部门及金码头片区经营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等1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3名被告当庭悔罪认罚,打破了同类消防领域事前刑案只追究主要负责人刑责的惯例,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邀请贵州日报、法制生活报、铜仁电视台等主流媒体深度报道,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线上多频次宣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力推动消防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整治。
【办案单位及人员】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责承办人:付明月,联系电话:13638138136、0851-83990043,法制审核人:冉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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