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开展2024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执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www.shhxf119.com,以下称“系统”)公示的在黔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排查发现未通过“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11月30日。
三、检查内容以及方式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对“系统”公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系统”录入生效但实际在黔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100%检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抽查2023年1月以来,已录入“系统”和“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61.243.4.98:5005,以下称“平台”)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未录入“系统”和“平台”的项目,通过日常掌握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系统”中是否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系统”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9.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所辖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核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从业人员执业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录入“系统”;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3.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重点单位执业;
4.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是否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
5.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6.从业人员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件),在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检查时交给检查人员,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工作。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指引(试行)》、《贵州省消防救援机构办理消防技术服务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试行)》、《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模式运行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果运用
检查结果将在“平台”公示,对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在“系统”的“不具备从业条件机构公示栏”进行公示。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格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将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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