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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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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检查质效,总队起草了《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418日前反馈至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箱地址:gzxfjsc@163.com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检查质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着力解决消防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持续深化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消防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得以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区域)微型消防站的名义开展行政检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法资格,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等人员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严禁委托、外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消防行政检查。对外公布行政检查主体时,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规范全称填写;公布行政检查人员时,应包含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行政执法证号等要素。

(二)认真梳理检查事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目前我省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事项如下: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三十八条。

4.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

5.对乡镇、50户以上的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开展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抽查;依据《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三条。

检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修订出台情况动态调整。各支队、大队要根据本地消防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情况,同步梳理本级行政检查事项,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司法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和公布。

(三)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专项检查应进行年度数量控制,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确需对某一地区、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应报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应符合客观需要,并严格控制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四)依法开展其他行政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其他行政检查,可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其他行政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合并实施;能够覆盖计划检查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计划检查任务。

根据转办交办实施的其他检查应来源于以下渠道:

1.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会议纪要、转办(处理)笺、工作(安保)方案等方式,明确要求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个单位(场所)开展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可按规定组织实施。

2.行业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并来函告知的,消防救援机构可按规定对相关违法单位或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3.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暗访督查、舆情监测、信访举报等方式收集到的消防安全违法线索,并按规定转办督办的,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可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届满后的复查、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核查、临时查封或强制执行实施后的检查、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等根据执法办案需要开展的行政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

(五)规范行政检查实施。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行政检查原则上均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参考模板见附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监督检查形式的要求,依据法定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行一次告知,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的,要依法复查、说明整改时限。

(六)严格控制检查频次。抽查频次根据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浮动调整,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同一单位在本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1次,每月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该月度抽查的所有单位中占一定比例。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得无计划随意实施行政检查,不得下达行政检查各类指标,不得进行行政检查数据排名。

(七)健全异地检查协助工作机制。消防监督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部署等情形外,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各支队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明确支队、大队的行政检查权限,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实施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指派本单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具体开展,并按规定以本单位名义出具执法检查法律文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异地执业,确需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协助检查的,应当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由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检查。

(八)探索推进数字技术赋能。持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手段赋能精准检查探索建立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工作模式通过远程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提交完成整改承诺书、实地整改照片等材料,经消防救援机构网上核查后,可以不再进行实地复查。能够远程获取被监管对象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建筑平面布置情况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进行实地检查。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单位营业执照、消防许可手续、消防设施平面图、年度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的,可不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并在实地检查前做好核查,压缩入企检查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支队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成立涉企行政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官担任组长,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构建起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同时,要扎实推进基层队站防火工作人才培养“百千工程”,认真组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和行政执法证申领,定期组织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消防行政检查质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与属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沟通对接,争取工作支持和指导。要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要规范“防消联勤”工作,做好入企“六熟悉”演练与行政检查有效衔接,力争同时上门、同步开展。同时要注意防止“服务扰企”,不得强制入企开展服务指导,不得以便民服务的形式强制申请人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前置“预检查”服务指导。努力做到既能有效履职、又不扰民扰企。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压实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常态化抓好执法监督,加强对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问题的监督规范。对不具备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资格实施检查、超越权限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告的监督检查事项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消防监督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附件1:XX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方案.docx

附件2:XX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docx



州省消防救援

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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