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影响,并对修订火灾调查制度、强化人员素质建设、推动火灾刑事案件办理、完善火灾事故证据理论、探索火灾事故和解制度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消防工作 火灾调查 刑事司法 制度建设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大,内容多,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大成果,对整个公安执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对火灾调查工作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1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1 强化了辩护权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和辩护权,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无需批准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规定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根据辩护律师的要求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1.2 完善了证据制度
修改了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明确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明确了行政刑事证据转化制度,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部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程序,对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押,对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1.3 强化了出庭制度
规定了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增加了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1.4 完善了强制措施
细化了逮捕的条件和批准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对象,明确监视居住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作了新规定;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等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1.5 强化了侦查措施
增加了口头传唤,适当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和有关要求,规定侦查机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1.6 完善了审判以及执行程序
延长了审判时限,规定死刑复核应当讯问被告人,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1.7 增设了特别程序
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强制医疗等4个特别程序。
2 新《刑事诉讼法》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影响
由于火灾调查工作与刑事诉讼可能存在的联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对火灾调查工作和火灾刑事案件办理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将改变火灾调查的一些基本制度和观念。主要体现在:
2.1 辩护律师依法提前介入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而且侦查机关必须事前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提出意见,无需批准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这即是明确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火灾事故只要立案,辩护律师即可以提前介入,并随时了解案情,对火灾调查工作提出意见并应当记录在案。这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要求,强化了辩护律师的实时监督权,对火灾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火灾调查人员可能出庭质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些规定明确了火灾调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的可能性和不出庭的法律责任,火灾调查情况将庭审质证,其透明性、公开性进一步增强,火灾事故认定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无论在火灾调查水平、语言表达和出庭技巧上,这对火灾调查人员的素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3 火灾证据审查更加严格
新《刑事诉讼法》将证据概念由“事实”修改为“材料”,取消了有关证据必须真实的表述,完善了证据种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对行政、刑事证据制度都构成很大影响。特别是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以及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条件的细化,都将对刑事证据的审查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火灾证据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要求和证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要求将更加明确和严格。
2.4 火灾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将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由于火灾事故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易引发民事纠纷,经济补偿或赔偿一直是火灾纠纷的焦点。一些达到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将可能倾向于通过刑事和解方式处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将增加新的内容。
3 工作措施
鉴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即将对火灾调查工作产生影响,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3.1 修订火灾调查制度和标准
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分类、证据收集、刑事辩护、证人出庭、侦查措施等制度的研究,组织对火灾调查制度和标准进行清理,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衔接,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原因调查指南》、《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等,修订抵触或不一致的规定,并研究对火灾证据审查制度、火灾调查人员出庭制度、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放火案和其他刑事案件的移交等作出新的规定。
3.2 强化火灾调查队伍素质
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和消防法制、火灾调查人员的培训中增加新《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聘请司法人员、法律专家对刑事诉讼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工作要求等进行解读。特别是应组织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法制、火灾调查人员旁听安全事故类刑事案件的审判,了解庭审过程及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和质证的有关要求,建立感性认识,增强刑事侦查素质和参加庭审质证能力。
3.3 推动火灾刑事案件办理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但此项工作开展一直不平衡。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办理提出了新要求,公安部正在组织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推动加强火灾刑事案件办理力度和质量,强化办案工作责任制和其他犯罪移交要求,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
3.4 建立和完善火灾证据理论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刑事证据种类,并明确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火灾调查实践中的行政、刑事证据转化问题。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行政执法言词证据、勘验笔录等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火灾证据特有的破坏性大、直接证据不足、鉴定检材一次性、证据固定提取难等,也不能完全达到刑事诉讼要求。因此,应当进一步研究火灾调查相关证据的行政、刑事转化要求,明确火灾证据种类和特殊要求,建立和完善火灾证据理论,完善火灾原因证明体系,指导火灾调查和刑事司法实践。
3.5 探索火灾事故和解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和解制度,对火灾事故处理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考虑多数火灾事故属于过失行为导致、社会危害性小、易引发民事纠纷、牵扯消防警力的特点,建议参考刑事和解制度和治安、交通事故调解制度,探索建立火灾事故和解机制,鼓励当事人自愿和解,吸纳工会、人民调解机构、基层群众组织参与调解,切实解决小火数量多牵扯调查精力、火灾调查率低、调查不实、社会效果不佳等问题,妥善高效化解社会矛盾。
4 结 语
《刑事诉讼法》又称“小宪法”、“应用宪法”,对社会生活和公民权益影响很大。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这也是新中国司法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研究新《刑法诉讼法》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影响,引进刑事司法理论成果,有助于改进火灾调查工作,丰富火灾调查理论,完善火灾原因证明体系,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和火灾调查工作机制,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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