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黔东南州剑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苏某某、唐某某违规动火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1日15时,剑河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某木业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员工苏某某、唐某某在不具备电焊从业资格情况下在生产区域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证,苏某某作为单位管理人员,带头违规动火作业,且为主要实施人员,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达到行政拘留情节,大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局处理,并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唐某某协助违规动火作业,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由剑河县消防救援大队予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安顺市西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刘某某切割液化气瓶引发火灾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
2022年5月12日13时03分安顺市西秀区某铺面发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失轻微,起火原因为安顺市某物业公司电工刘某某将存放在切割废旧液化气瓶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液化气瓶体内剩余的液化气,引发火灾。大队制发《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将刘某某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立案查处。2022年6月16日,公安部门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三、遵义市务川大队对某娱乐服务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10日,遵义市务川县某娱乐服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周某在当地政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当场取得许可。2022年1月29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公司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核查时,发现该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承诺的内容与现场核查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月29日,大队依法下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整改时限到期后,大队消防监督员按期复查,发现部分隐患未整改完毕,大队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函告公安、文旅等部门,并实施信用惩戒。在此期间,经大队多次实地指导,该场所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于2022年9月9日取得了消防行政许可。
四、黔南州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商务宾馆实施临时查封案。
2022年6月30日11时,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网格员运用“黔小消”APP排查出的消防安全特别重大风险隐患场所长顺县九恒商务宾馆进行现场复核,发现该宾馆所在建筑为孙某自建房,1层为手机销售门店,2层闲置,3至6层为宾馆。宾馆部分单层面积73平方米,营业面积292平方米,仅有一部疏散楼梯和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8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大队于7月1日对该商务宾馆实施临时查封,并将相关情况分别函告县公安、住建部门。7月18日,县消安委办联合县安委办对该场所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督导小组开展联合指导和帮扶。该宾馆于7月28日整改完毕并恢复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