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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消防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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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阳清镇市某购物广场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营业行政处罚案

1.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3日,贵阳支队防火监督处监督员对某购物广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营业的违法行为,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购物广场停产停业,并处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示范意义

一是主动办案,突出表率作用。贵阳支队防火监督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体量大、问题隐患多、办案难度高的单位场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今年以来共办理类似行政处罚案件9起,罚款123.7万元。

二是严格执法,坚决执法到底。该购物广场先后2次向支队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均不合格,企业在明知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仍然违规营业。支队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法,合理裁量,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并在处罚决定书下发后第一时间成立专家组帮助企业整改问题,靠前提供服务指导,同时督促其履行处罚决定。

三是依法函告,合力督促整改。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消防执法结果函告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专程与支队主官进行了会商,对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理解与支持,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同时,市商务局取消该企业享受的行业优惠。

二、六盘水盘州市某购物中心、某建材城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营业行政处罚案

1.六盘水盘州市某购物中心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日,六盘水盘州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依法对某购物中心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营业的违法行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购物中心停产停业,并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6日,该场所履行处罚决定并停止停业;2021年11月25日,大队发现该购物中心擅自营业,并于11月29日下发《催告书》,责令该场所于12月7日前停止营业,期限届满后核查发现该场所已停止营业;2022年3月25日,大队发现该场所再次重新营业。针对该购物中心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对抗执法的情况,盘州大队依法报告政府,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于3月28日联合公安、住建、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对该场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六盘水盘州市某建材城行政处罚案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1日,六盘水盘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建材城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的违法行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建材城停产停业,并处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10日,该场所履行处罚决定并停止停业;2022年3月29日,大队发现该建材城擅自营业,并于当日下发《催告书》,责令该场所于3月30日前停止营业,期限届满后发现该场所拒不停业。大队依法将该建材城逾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情况报告政府,并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3月31日联合公安、住建、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对该场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两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示范意义

一是严格执法,强力整治突出隐患。该建材城和该购物中心分别为大型专业市场和大型城市综合体,均存在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属重大涉险场所。大队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法,敢办大案要案,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依照总队自由裁量标准合理确定处罚幅度,两起案件共计罚款三十二万元。

二是执法到底,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大队在处罚后通过“黔小消”APP行业监管模块将相关情况推送市场监管、住建、供电、燃气等部门。在发现被处罚单位未履行处罚决定,且经催告仍未执行后,大队将相关情况依法报告政府,并函请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行业部门联合强制执行,共同督促隐患整改,形成执法闭环。

三是及时跟踪,主动帮助隐患整改。大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立即成立消防技术服务指导小组,主动做好服务指导,帮助隐患整改。针对该建材城商户矛盾突出、隐患久拖不改的情况,大队组织建设单位和商户召开座谈会,积极化解矛盾,明确各方整改责任,常态化跟踪推进隐患整改进度;针对该购物中心为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急需恢复营业的问题,大队靠前指导,逐条帮助整改问题隐患,目前该场所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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