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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征求《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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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征求《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保消防执法行为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我省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重新制定起草了《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及修改理由请于10月29日前反馈至gzxfjsc@163.com。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0月13日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

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保消防执法行为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参考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裁量。

第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消防行政处罚予以纠正。

第二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七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终结,并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不予处罚清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运用行政建议、警示告诫、提醒约谈、培训指导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自主消除火灾隐患、减少消防违法行为发生。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消防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经核对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相对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未产生违法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减轻处罚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 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执法督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发现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处罚阶次情形的,参考较重阶次进行裁量。

同时具有多个从重、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形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五条  同一处罚阶次内的处罚金额原则按照以下公式在相应的量罚区间内确定:

A=(B-C)×P%+C

式中:A——处罚金额

B——最高处罚金额

C——最低处罚金额

P%—量罚阶次(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参考标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参考标准的处罚条款,由各执法单位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综合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进行裁量。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调查取证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集体议案记录、呈请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内容和依据,增强法理性,但不得引用裁量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涉及处罚幅度的均包括本数;不涉及处罚幅度“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各支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或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队备案。

第二十条  本参考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18日印发的《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黔消函〔2022〕30号)停止执行。

附件:黔消函〔2023〕237号附件1:消防行政处罚.docx

黔消函〔2023〕237号附件2:不予处罚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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